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7-2019)
(2016 年 6 月 3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制订)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交所中小企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广东证监【2012】91号《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分红相
关规定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安堂”
或“公司”)在关注自身发展的同时高度重视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综合考虑公
司发展战略规划、行业发展趋势、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
因素,公司继续制订了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7-2019)以下简称“本规划”)。
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 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可持续的发展,综合考虑公司实际情况、发展战略规划以
及行业发展趋势,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利
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第二条 本规则的制定原则
公司股东回报规划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独立董事和
监事的意见,坚持现金分红为主的基本原则,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投资者的合理
回报,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第三条 公司未来三年(2017-2019)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一)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
(二)公司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足额提
取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以后,在公司盈利且现金能够满足公司持续经营和长
期发展的前提下,未来三年(2017-2019)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未
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
公司每年应当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每年实
现可分配利润的10%;
(三)公司在确保足额实施上述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可以同时采取股票
股利分配和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四)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经营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五)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
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四条 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一)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根据股东
(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利润分配政
策做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以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计划。
(二)公司董事会结合具体经营情况,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
况、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并结合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独立董事和
监事的意见,制定年度或中期分红方案,并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实施。
(三) 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
序接受监事会的监督。
第五条 本规划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六条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六年六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