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安堂: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7-2019)

来源:深交所 2016-06-0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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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7-2019)

(2016 年 6 月 3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制订)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交所中小企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广东证监【2012】91号《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分红相

关规定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安堂”

或“公司”)在关注自身发展的同时高度重视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综合考虑公

司发展战略规划、行业发展趋势、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

因素,公司继续制订了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7-2019)以下简称“本规划”)。

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 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可持续的发展,综合考虑公司实际情况、发展战略规划以

及行业发展趋势,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利

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第二条 本规则的制定原则

公司股东回报规划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独立董事和

监事的意见,坚持现金分红为主的基本原则,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投资者的合理

回报,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第三条 公司未来三年(2017-2019)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一)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

(二)公司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足额提

取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以后,在公司盈利且现金能够满足公司持续经营和长

期发展的前提下,未来三年(2017-2019)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未

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

公司每年应当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每年实

现可分配利润的10%;

(三)公司在确保足额实施上述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可以同时采取股票

股利分配和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四)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经营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五)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

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四条 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一)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根据股东

(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利润分配政

策做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以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计划。

(二)公司董事会结合具体经营情况,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

况、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并结合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独立董事和

监事的意见,制定年度或中期分红方案,并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实施。

(三) 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

序接受监事会的监督。

第五条 本规划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六条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六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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