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中工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五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金证法意[2016]字 0603 第 0166 号
中国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十层 100004
电话:010—57068585 传真:010—65185057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中工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五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金证法意[2016]字 0603 第 0166 号
致:中工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受中工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工国际”或“公司”)聘请和北
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委派,本所律师出席中工国际二○一
五年年度股东大会并对会议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
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
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
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
求以及《中工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在会议召开前和召开过程中,本所律师审查了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材料,并对
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提案审议情况,
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进行了现场核验,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法律意见
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中工国际二○一五年年度股东大会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召开,
并于2016年5月11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关于召开2015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
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已列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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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等相关事项。
(一)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二)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记名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三)现场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现场会议于2016年6月3日下午1:30在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3号公司会议厅召开,
由公司董事长罗艳女士主持。
(四)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6月3日
9:30-11:30,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网络
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6月2日15:00至2016年6月3日15:00的任意时间。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股东大会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会议通知》,有权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截至2016年5月27日下午
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及
授权代表;部分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本所见证律师。部分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列席会议。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其授权代表共13人,代表股份
474,107,9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3226%。股东持有相关持股证明,
授权代表持有授权委托书。
经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均具有相应资格,符合
《公司法》和《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会议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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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投票表决的股东共计18人,代表股份53,734,80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9502%。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
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经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共计27人,代表股份64,232,911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081%。其中出席现场会议进行投票的股东10人,代表
股份13,550,50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527%;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
投票表决的股东17人,代表股份50,682,40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6.5554%。
本次会议没有发生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重复投票的情况。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根据《会议通知》及会议相关材料,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议案一:《关于审议201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议案二:《关于审议201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议案三:《关于审议201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议案四:《关于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议案五:《关于审议中工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议案六:《关于公司2016年度申请银行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议案七:《关于2016年度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议案》;
议案八:《关于公司201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议案九:《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增加经营范围并修订<中工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的议案;
议案十:《关于修订<中工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议案十一:《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议案十二:《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议案十三:《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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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独立董事将在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上进行述职。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没有股
东提出超出上述事项以外的新提案,未出现对议案内容进行变更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
(一)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会议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公
司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并当场公布现场会
议表决结果。
(二)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会议网络
投票的资料,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最终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一:《关于审议201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同意527,809,285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9937%;反对33,550股,弃权0股。
议案二:《关于审议201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同意527,809,285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9937%;反对33,500股,弃权0股。
议案三:《关于审议201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同意527,809,285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9937%;反对33,500股,弃权0股。
议案四:《关于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同意527,809,285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9937%;反对33,500股,弃权0股。其
中,中小股东同意64,199,41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78%;反对33,500股,弃权0股。
议案五:《关于审议中工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同意527,809,28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9937%;反对
33,500股,弃权0股。
议案六:《关于公司2016年度申请银行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同意527,809,28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9937%;反对33,500股,弃权0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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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七:《关于2016年度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议案》,同意
527,809,28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9937%;反对33,500
股,弃权0股。其中,中小股东同意64,199,41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9.9478%;反对33,500股,弃权0股。
议案八:《关于公司201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64,199,411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9478%;反对33,500股,弃权0股。其中,
中小股东同意64,199,41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78%;
反对33,500股,弃权0股。本议案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议案九:《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增加经营范围并修订<中工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的议案,同意527,809,28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9937%;反对33,500股,弃权0股。
议案十:《关于修订<中工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527,809,28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9937%;反对
33,500股,弃权0股。
议案十一:《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罗艳女士,同意股份
数523,080,275股,中小股东同意股份数59,470,401股;骆家 先生,同意股份数
523,080,275股,中小股东同意股份数59,470,401股;赵立志先生,同意股份数
523,080,275股,中小股东同意股份数59,470,401股;张福生先生,同意股份数
523,080,275股,中小股东同意股份数59,470,401股。罗艳女士、骆家 先生、赵立
志先生、张福生先生当选非独立董事。
议案十二:《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葛长银先生,同意股份
数525,940,990股,中小股东同意股份数62,331,116股;王德成先生,同意股份数
525,940,990股,中小股东同意股份数62,331,116股;李国强先生,同意股份数
525,940,990股,中小股东同意股份数62,331,116股。葛长银先生、王德成先生、李
国强先生为独立董事当选独立董事。
议案十三:《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史辉先生,同意股份数524,940,990
股,中小股东同意股份数62,331,116股;王国星先生,同意股份数525,940,990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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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股东同意股份数62,331,116股;黄翠女士,同意股份数525,940,990股,中小股
东同意股份数62,331,116股。史辉先生、王国星先生、黄翠女士当选为股东代表监
事。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并听取了独立董事2015年述职报告。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出席人
员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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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工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五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 经办律师:(签字)
贺宝银: 赵力峰:
贺 维:
2016 年 6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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