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烯碳: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6-0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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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511 证券简称:*ST 烯碳 公告编号:2016-037

银基烯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鉴于公司为连云港市丽港稀土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丽港稀土)

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连云港分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江苏银行连云港

陇海支行(以下简称:江苏银行)和交通银行连云港分行(以下简称:交

通银行)三笔共计59,783,065元的金融机构贷款本息承担了连带担保责任

(该事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5年4月30日、2016年4月30日在《中国证

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年报报告相关披露内容),为

切实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公司按照法律规定和与丽港稀土其他股东签署的

反担保协议的约定,将债务人丽港稀土和全部反担保人作为共同被告提起

诉讼,现将诉讼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近日,银基烯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辽宁

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沈阳中法”)邮寄来的(2016)辽01

民[初]字第281号《民事诉讼案件受理通知书》、《民事起诉状》等相关文

件资料。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案件当事人

原告:银基烯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连云港市丽港稀土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二:李斌

被告三:李普沛

被告四:狄建廷

(二)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偿还原告为其承担保证责任所偿还的欠款

59,783,065元;

2、请求判令被告一承担原告承担保证责任59,783,065元后所产生的

利息50万元,利息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实际金额以计算给付之日起

计算);

3、请求判令被告二、三、四分别以其所持有的并向原告质押的丽港

稀土1,170万元股权、1,200万元股和630万元股权,对原告59,873,065元

的债权及利息承担反担保责任,并通过拍卖、变卖上述股权优先受偿;

4、上述股权不足以清偿59,873,065元债权及利息的部分,由被告二、

三、四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利息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5、诉讼费四被告承担。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诉讼不会对公司的经营造成实质性影响,并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1、《民事诉讼案件受理通知书》;

2、《民事起诉状》。

特此公告

银基烯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6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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