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盾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6-06-03 20:0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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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盾信息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董事会议事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蓝盾信息安全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

(临时)会议中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的子公司蓝盾信息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盾技术”)、广东蓝

盾乐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盾乐庚”)、中经汇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中经电商”)、汇通宝支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汇通宝”)、西

咸新区蓝盾信息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咸蓝盾”)、成都蓝盾网信科技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蓝盾”)因经营需要,拟向银行申请总额合计不超过

20 亿元人民币的综合授信额度/融资额度。公司将对蓝盾技术、蓝盾乐庚、中经

电商、汇通宝、西咸蓝盾、成都蓝盾上述综合授信额度/融资额度提供连带责任

担保,担保金额不超过 20 亿元人民币(公司为上述各家子公司提供的担保额度

根据其实际经营需要进行分配),担保期限以具体授信/融资的期限为准。

上述事项相较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为

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尚未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增加了两

个被担保对象,即西咸蓝盾及成都蓝盾两家全资子公司,总担保额度则保持不变,

仍为不超过 20 亿元人民币。

我们认为,担保对象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公司在担保期内有能力对其经营

管理风险进行控制,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制范围内。公司对其提供担保是为了

支持其业务发展,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不会损害公

司及股东的利益。该项担保事项符合相关规定,其程序合法、有效。

鉴于以上原因,我们同意将上述担保事项提交至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谭跃、黎奇、周涛

日期:2016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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