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盾信息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董事会议事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蓝盾信息安全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
(临时)会议中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的子公司蓝盾信息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盾技术”)、广东蓝
盾乐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盾乐庚”)、中经汇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中经电商”)、汇通宝支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汇通宝”)、西
咸新区蓝盾信息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咸蓝盾”)、成都蓝盾网信科技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蓝盾”)因经营需要,拟向银行申请总额合计不超过
20 亿元人民币的综合授信额度/融资额度。公司将对蓝盾技术、蓝盾乐庚、中经
电商、汇通宝、西咸蓝盾、成都蓝盾上述综合授信额度/融资额度提供连带责任
担保,担保金额不超过 20 亿元人民币(公司为上述各家子公司提供的担保额度
根据其实际经营需要进行分配),担保期限以具体授信/融资的期限为准。
上述事项相较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为
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尚未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增加了两
个被担保对象,即西咸蓝盾及成都蓝盾两家全资子公司,总担保额度则保持不变,
仍为不超过 20 亿元人民币。
我们认为,担保对象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公司在担保期内有能力对其经营
管理风险进行控制,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制范围内。公司对其提供担保是为了
支持其业务发展,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不会损害公
司及股东的利益。该项担保事项符合相关规定,其程序合法、有效。
鉴于以上原因,我们同意将上述担保事项提交至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谭跃、黎奇、周涛
日期:2016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