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特电机:深圳证券交易所2015年年报的问询函中有关财务事项的说明

来源:深交所 2016-06-0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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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5 年年报的问询函

中有关财务事项的说明

大华核字[2016]003115 号

大 华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Da Hua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Special General Partnership)

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5 年年报的问询函中

有关财务事项的说明

目 录 页 次

一、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江西特种电机股份 1-4

有限公司 2015 年年报的问询函中有关财

务事项的说明

关于对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报

的问询函中有关财务事项的说明

大华核字[2016]003115 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由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转来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江

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报的问询函》(中小板年报问询函

[2016]第 196 号,以下简称问询函)。我们已对问询函所提及的江西

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特电机公司)财务事项进行了审

慎核查,现汇报如下:

一、【问询函第 4 条】

报告期内,你公司以现金方式分二次购买江苏九龙汽车制造有限

公司 32.62%和 18.38%的股权,第一次交易确认商誉 7.27 亿元,第二

次交易商誉确认商誉 3.71 亿元,两次商誉合计 10.98 亿元。请详细

披露该商誉确认的会计处理过程、分两次确认商誉的原因及依据,是

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请年审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回复:

(一)分两次确认商誉的原因及依据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0 号--企业合并》及《企业会计准则讲

解(2010)》,以现金方式分二次购买江苏九龙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以

大华核字[2016]003115 号

2015 年年报的问询函中有关财务事项说明

下简称九龙汽车)32.62%和 18.38%的股权,交易完成后,对九龙汽

车持有 51%股权,属于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实现的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

并。

第一次交易完成后,江特电机公司对九龙汽车具有重大影响,对

这部份股权公司在购买日之前按权益法核算。2015 年 12 月 15 日,

第二次交易股权转让在扬州市江都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备案登记,

江特电机公司对九龙汽车的企业合并完成,采用成本法核算,为便于

会计核算,江特电机公司确定购买日为 2015 年 12 月 31 日。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实现的非

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应按以下顺序处理:

一是对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进行调整。

二是比较达到企业合并时每一单项交易的成本与交易时应享有

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确定每一单项交易应予确

认的商誉或是应计入发生当期损益的金额。购买方在购买日确认的商

誉(或计入损益的金额)应为每一单项交易产生的商誉(或应予确认损

益的金额)之和。

三是对于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被购买方的股权,应当按照该股权在

购买日的公允价值进行重新计量,确认有关投资收益,同时将与其相

关的其他综合收益转为投资收益。

江特电机公司在购买日分一、二次单项交易取得的股权确认商誉

是依据上述第二条,不是两次确认商誉。

(二)商誉确认的会计处理过程

江特电机公司以现金方式分二次购买九龙汽车 32.62%和 18.38%

的股权,购买对价分别为 9.5 亿元和 5.35 亿元,作价基础是基准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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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华核字[2016]003115 号

2015 年年报的问询函中有关财务事项说明

(2015 年 8 月 31 日)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对九龙汽车 100%

股权评估出具的中联评报字[2015]第 1416 号资产评估报告中收益法

评估结果 29.12 亿元。

根据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中联评报字[2015]第 1416 号资

产评估报告,九龙汽车基准日(2015 年 8 月 31 日)资产基础法评估

结果为 7.12 亿,考虑评估增值所得税的影响,九龙汽车可辨认净资

产公允价值为 6.83 亿。第一次交易完成时间接近于基准日,交易时

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采用基准日九龙汽车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

(6.83 亿)。鉴于二次交易均基于同一基准日评估结果,评估基准日

至购买日之间有营运收益,购买日九龙汽车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参

照基准日的评估结果进行调整后为 8.94 亿元,基准日至购买日九龙

汽车按公允价值调整后净利润为 2.11 亿元。

根据前述会计处理原则,于购买日,商誉确认过程如下:

(1)第一次交易持有 32.62%九龙汽车股权应确认的商誉

=第一次单项交易成本 9.5 亿元-交易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

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6.83*32.62%)=7.27 亿元

(2)第二次交易持有 18.38%九龙汽车股权应确认的商誉

=第二次单项交易成本 5.35 亿元-交易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

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8.94*18.38%)=3.71 亿元

购买日合并报表应确认的商誉=7.27+3.71=10.98 亿元

会计师的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江特电机分二次分别购买九龙汽车 32.62%

和 18.38%的股权,合计购买九龙汽车 51%股权,形成非同一控制下企

业合并。江特电机按照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实现的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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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华核字[2016]003115 号

2015 年年报的问询函中有关财务事项说明

并进行会计处理,于购买日分别计算两次单项交易取得的股权应确认

的商誉,并以两次单项交易股权应确认商誉之和作为购买日对九龙汽

车的合并商誉,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20 号--企业合并》、《企业会

计准则第 2 号——长期股权投资》及《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

等相关规定。

专此说明,请予察核。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北京 中国注册会计师: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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