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独
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
资者负责的态度,对公司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拟审议的相关议案
进行了事前审核,经讨论,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关于续聘公司 2016 年度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丰富经验
和职业素质,承办公司财务审计业务以来,恪尽职守,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
执业准则,为公司提供了高质量的审计服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能公正、真实地
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同意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为公司 2016 年度审计机构,聘期一年。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
二十四次会议审议。
二、关于对外投资设立暴风体育(北京)有限责任公司暨关联交易的事前
认可意见
公司此次与关联方共同对外 投资是公司正常业务发展所需,各方均以货币
方式出资,并按照出资比例确定各方在所投资公司的股权比例,完全按照市场规
则进行,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合法利益
的情形,交易程序合法有效。同意将本次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的事项提交公司第
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董事会审议时,关联董事在审议本议案时应当
回避表决。
高学东 张琳 罗义冰
2016 年 6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