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在查阅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了
解相关情况后,对《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
于修订<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和《关于修订<关于非公开发
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等相关事项发表独
立意见如下:
根据实施过程实际情况,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中“募集资
金投向”进行调整,同时修订《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及《关于非公
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相关内容,有利于本
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顺利实施;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并对《非公开发
行股票预案》和《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
告》进行相应修订。同时,《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
案》、《关于修订<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和《关于修订<关于
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尚需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梁丽萍 范荣玉
二○一六年六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