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公告[2015]47 号)以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公告[2015]46 号)等有关规定,作为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现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所议事项,基
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榆林金源天然气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
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的规定和要求,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榆林金源天然气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榆林金源”)提供担保,有利于加强榆林金源经营业务水平,
符合公司整体利益,我们认为被担保对象经营稳定,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活动造
成不利影响,财务风险处于可控的范围之内。公司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审议和
执行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因此,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为榆林金源提供本次担保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聘任部分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1、此次董事会审议的关于聘任公司财务总监及副总经理的事项,其过程遵
循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上述人员进行了考察,符合
《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2、经审核相关人员的个人简历,我们认为其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决策、协
调和执行能力,符合履行相关职责的要求,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
程》等有关规定;未发现有《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
以及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
因此我们同意聘请江昌浩先生担任公司财务总监,张昌林先生担任公司副总
经理,上述任期自即日起生效,至本届董事会期满为止。
独立董事:向显湖、罗正英、黄雅虹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