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479 证券简称:神思电子 公告编号:2016-023
神思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限售股申请上市流通数量为 24,000,000 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 30.0000%;本
次限售股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为 16,158,000 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 20.1975%。
2、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日期为 2016 年 6 月 13 日(星期一 )。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神思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神思电子”)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956 号文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山东神思电子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5]271 号)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
民币普通股(A 股)2,000 万股,自 2015 年 6 月 12 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数量为 6,000 万股,发行上市后公司股份总数为 8,000 万股,限售股股
份数量为 6,000 万股。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总股本为 8,000 万股,其中有限售条件股份数量为 6,000 万股,占
公司总股本的 75.00%;无限售条件股份数量为 2,000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5.00%。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1、公司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上市公告书和招股书中做出的各项承诺
(1)公司股东北京同晟达信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
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
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在前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按照市场价格进行减持。在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在 6 个月内完成,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
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锁定期满后 12 个月内,减持发行人股份比例不超过本企业所持有发行人股份的 60%,
锁定期满后 24 个月内,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份比例不超过本企业所持有发行人股份的 90%。
(2)公司股东天津清瑞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
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
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在前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按照市场价格进行减持。在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在 6 个月内完成,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
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锁定期满后 24 个月内,减持发行人股份比例不超过本企业所持有发行人股份的 100%。
(3)公司股东济南优耐特投资有限公司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
股份。
在前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按照市场价格进行减持。在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在 6 个月内完成,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
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锁定期满后 12 个月内,减持发行人股份比例不超过本公司所持有发行人股份的 40%,
锁定期满后 24 个月内,本公司减持发行人股份比例不超过本公司所持有发行人股份的 80%。
(4)公司股东、董事会秘书王廷山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本
公司股份的百分之二十五,离任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在本公司股
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
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
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
定作复权处理)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
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六个月。
如果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获得中国证监会审核通过,在
其 A 股股票正式挂牌上市之日后三年内发行人股价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每日加权平均价的算
术平均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均低于发行人最近一期末已披露财务报
表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最近
一期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以下简称为“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本人将依据法
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及本承诺内容依照以下法律程序实施具体的股价稳定措施:在启动股
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内,本人应当根据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本承诺,
以及发行人实际情况、股票市场情况,与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协商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
方案。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发行人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如本人依照与各方协商确定的股价稳定方案需采取股价稳定措施,则本人应采取二级市
场竞价交易买入发行人股份的方式稳定公司股价。本人用于购买发行人股份的资金金额不高
于本人在担任发行人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发行人领取的税后
薪酬额的 10%。如在发行人披露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入发行人股份计划后发行人股
价连续 3 个交易日每日加权平均价格均高于每股净资产(加权平均价格=交易日股票交易总
金额/交易日股票交易总数量),本人可不再买入发行人股份。本人买入发行人股份应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如果需要履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监管
机构审批的,应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发行人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
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
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5)公司股东李连刚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6)通过北京同晟达信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间接持股的董事姜进承诺:在任职
期间每年转让的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本公司股份的
百分之二十五,离任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在本公司股票上市之日
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
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
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
定作复权处理)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
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六个月。
如果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获得中国证监会审核通过,在
其 A 股股票正式挂牌上市之日后三年内发行人股价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每日加权平均价的算
术平均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均低于发行人最近一期末已披露财务报
表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最近
一期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以下简称为“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本人将依据法
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及本承诺内容依照以下法律程序实施具体的股价稳定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内,本人应当根据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
本承诺,以及发行人实际情况、股票市场情况,与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协商稳定公司股
价的具体方案。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发行人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如本人依照与各方协商确定的股价稳定方案需采取股价稳定措施,则本人应采取二级市
场竞价交易买入发行人股份的方式稳定公司股价。本人用于购买发行人股份的资金金额不高
于本人在担任发行人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发行人领取的税后
薪酬额的 10%。如在发行人披露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入发行人股份计划后发行人股
价连续 3 个交易日每日加权平均价格均高于每股净资产(加权平均价格=交易日股票交易总
金额/交易日股票交易总数量),本人可不再买入发行人股份。本人买入发行人股份应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如果需要履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监管
机构审批的,应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发行人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
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
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7)通过济南优耐特投资有限公司间接持股的监事夏伟、孙建伟承诺:在任职期间每
年转让的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本公司股份的百分之
二十五,离任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在本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
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
二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发行人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
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
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限售股股东履行承诺等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严格履行了上述各项承诺; 本次申请
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也不存在对本次申请解除股
份限售的股东提供担保的情形。
3、公司董事会将监督相关股东在出售股份时严格遵守承诺,并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
股东履行股份限售承诺情况。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公司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时间为 2016 年 6 月 13 日(星期一)。
2、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 24,000,000 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 30.0000%;本次
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为 16,158,000 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 20.1975%。
3、本次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共计 5 名,其中自然人股东 2 名。
4、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股
本次实际可
持有限售股 本次解除限
序号 股东全称 上市流通股 备注
份总数 售股份数量
份数量
北京同晟达信创业投资中心
1 12,000,000 12,000,000 7,200,000 注1
(有限合伙)
天津清瑞股权投资基金合伙
2 5,880,000 5,880,000 5,880,000
企业(有限合伙)
3 济南优耐特投资有限公司 4,320,000 4,320,000 1,728,000 注2
4 李连刚 1,200,000 1,200,000 1,200,000
5 王廷山 600,000 600,000 150,000 注3
合计 24,000,000 24,000,000 16,158,000
注 1:根据在招股书/上市公告书中的承诺,北京同晟“锁定期满后 12 个月内,减持发
行人股份比例不超过本企业所持有发行人股份的 60%,锁定期满后 24 个月内,本企业减持
发行人股份比例不超过本企业所持有发行人股份的 90%。”
注 2:根据在招股书/上市公告书中的承诺,优耐特“锁定期满后 12 个月内,减持发行
人股份比例不超过本公司所持有发行人股份的 40%,锁定期满后 24 个月内,本公司减持发
行人股份比例不超过本公司所持有发行人股份的 80%。”
注 3:王廷山现任公司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根据其在招股书/上市公告书中的承
诺,“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本
公司股份的百分之二十五,离任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在本公司股
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
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四、股本变动结构表
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如下:
单位:股
本次变动股份类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 本次变动后
型 股份数量 比例 增加 减少 股份数量 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的
60,000,000 75.00% - 24,000,000 36,000,000 45.00%
流通股份
1、境内法人持股 58,200,000 72.75% - 22,200,000 36,000,000 45.00%
2、境内自然人持
1,800,000 2.25% - 1,800,000 - 0.00%
股
二、无限售条件的
20,000,000 25.00% 24,000,000 - 44,000,000 55.00%
流通股份
人民币普通股 20,000,000 25.00% 24,000,000 - 44,000,000 55.00%
三、股本总数 80,000,000 100.00% 24,000,000 24,000,000 80,000,000 100.00%
五、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
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深圳
证劵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次限售股份解除
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等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规则和股东承诺;
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之日,公司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保荐机
构对神思电子本次限售股份解禁上市流通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1、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2、股本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
3、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神思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六年六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