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炬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 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2 号》、《股
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3 号》、《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等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杭州炬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我们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
十九次会议中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一期可解锁事项的独立
意见
1、公司的经营业绩、激励对象及其个人绩效考核等实际情况均符合《杭州
炬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即: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以下简称《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对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
第一期解锁条件的要求,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限售安排、解锁等事项未违反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 号》、
《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2 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3 号》等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
期解锁条件已经成就,不存在不能解除限售股份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况。
2、公司董事会在审核该项议案时,审议、表决等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相
关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规定办理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
第一期解锁的相关事宜。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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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
立意见的签字页)
陈 波
刘晓松
刘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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