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宝股份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关于恒宝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六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恒宝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 年修订)》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4 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受公司董事会的委托,指派本律师出席公司 2016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就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
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
审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
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
公司于 2016 年 5 月 18 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决定于
2016 年 6 月 3 日召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公司已于 2016 年 5 月 19 日分别在《证
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站上刊登了《关于召开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
知》。
上述会议通知中除载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
会议召集人、会议审议事项和会议登记办法等事项外,还包括了参加网络投票的
具体操作流程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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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公司在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发出了会议通知。
2、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 年 6 月 3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 年
6 月 2 日下午 15:00 至 2016 年 6 月 3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经查,本次
临时股东大会已按照会议通知通过网络投票系统为相关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
排。
3、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16 年 6 月 3 日下午 14:30-16:00
在江苏省丹阳市横塘工业区公司三楼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张东阳
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等相关事项符合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要求。
经查验公司有关召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本律师
认为,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
日、会议召集人、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办法、网络投票具体操作流程等相关
事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2014 年修订)》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及召集人资格
经本律师查验,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和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5 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 144,245,223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2165%。其中: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
(或委托代理人)共计 1 名,所持股份数共计 143,925,14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20.171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进
行了身份认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参加本次
临时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4 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 320,076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49%。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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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验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与会人员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
权委托证书及对召集人资格的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
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以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就提交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且
在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并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关于延长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二)审议《关于延长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
宜授权有效期的议案》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计票、监票,并当
场公布了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
网络投票的投票总数和统计数,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
果。
经本律师查验,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不存在对会议现场提出的临时提案或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提
案进行审议表决之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监票
的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
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
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 年修订)》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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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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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恒宝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
六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承办律师:
王 凡 杨 亮
吉 利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地 址: 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532-2 号金蝶科技园 D 栋 5 楼,邮编:210016
电 话: 025-83304480 833015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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