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宝股份: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6-0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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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104 证券简称:恒宝股份 公告编号:2016-037

恒宝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无新增提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恒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召开时间: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6 年 6 月 3 日(星期五)下午 14:30-16: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6 年 6 月 2 日-6 月 3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6 月 3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 年 6 月 2 日下午

15:00 至 2016 年 6 月 3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丹阳市横塘工业区公司三楼会议室。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张东阳先生主持。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5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144,245,223 股,占公

司股份总数的 20.2165%。其中: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1 人,代表股

份 143,925,14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 20.1716%;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

1

股东代表 4 人,代表股份 320,07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0449%;参与

投票的中小股东(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共 4 人,代

表股份 320,07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 0.0449%。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律师、保荐代表人列席了本次会议。

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提案审议情况

(一)《关于延长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144,201,323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696%;反对 43,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0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276,17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6.2845%;反对 43,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3.715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二)《关于延长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授

权有效期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144,201,323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696%;反对 43,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0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276,17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6.2845%;反对 43,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3.715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律师杨亮先生到会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

《关于恒宝股份有限公司二 0 一六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认

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2014 年修订)》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2

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

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署的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恒宝股份有限公司二 0 一六年度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恒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 O 一六年六月三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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