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01 证券简称:振芯科技 公告编号:2016-043
成都振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成都振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通过公开挂牌竞买方式,
竞得编号为 GX2016-04(221)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于 2016 年 5 月 19 日在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刊登的相关公告)。
2016 年 6 月 3 日,公司收到成都市国土资源局高新分局送达的《国有建设用地
使用权出让合同》,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主要内容
1. 合同名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合同编号:510100-2016-C-004(高新西)
2. 出让人:成都市国土资源局高新分局
受让人:成都振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编号为 GX2016-04(221),宗地总面积大写捌万玖
仟贰佰叁拾玖点伍贰平方米(小写:89239.52 平方米),其中出让宗地面积为大
写:捌万玖仟贰佰叁拾玖点伍贰平方米(小写:89239.52 平方米)。
本合同项下的出让宗地坐落于高新区西部园区起步区南片区(位置详见建筑
项目用地界址测绘平面图,工程编号:2016-14077)。
4.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用途为工业用地。
5. 出让人同意在 2016 年 7 月 14 日前将出让宗地交付给受让人,出让人同
意在交付土地时该宗地为现状土地条件。
6. 本合同项下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期为工业用地 50 年,按本合同
约定的交付土地之日起算。
7. 本合同项下宗地的成交地价为每亩人民币大写:肆拾伍万壹仟叁佰柒拾
元整(小写:451370 元);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为
成交地价与净用地面积的乘积,共计人民币大写:陆仟零肆拾贰万零柒拾贰元贰
角肆分(小写:60,420,072.24 元)。
8. 本合同项下的履约保证金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 30%,即人
民币大写:壹仟捌佰壹拾贰万陆仟零贰拾壹元陆角柒分(小写:18126021.67 元),
受让人已支付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价款中相应金额的款项作为履约保证金。
9. 受让人应在按本合同约定付清本宗地全部出让价款后,持本合同和出让
价款缴纳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10. 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范围内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的,应符合市(县)政府规划管理部门确定的出让宗地规划条件。其中:
规划用地性质:工业用地;
容积率:不小于 1.2,且不大于 2.0;
建筑密度:不小于 40%;
建筑高度:建筑物(含所有建、构筑物及设施)最高点高程相对于地面高度
不大于航空限高 39 米(地面绝对海拔高程约 535 米),若要突破限高必须取得相
关航空限高主管单位的书面批复;
其他土地利用要求以成都市规划管理局高新分局 2016 年 3 月 10 日核发的
《GX2016-03-01 规划条件通知书》、2016 年 3 月 18 日核发的《(招拍挂)建设
条件通知书》【(2016)005 号】成都高新区经贸发展局《关于成都高新区
GX2016-03-01 号工业用地产业发展条件的函》、成都高新区城市管理和环境保护
局《成都高新区 GX2016-03-01 工业用地环境保护条件》为准。
11. 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内建设项目在 2017 年 4 月 14 日之前开工,
自首次取得《施工许可证》之日起 24 个月内竣工。
受让人不能按期开工,应提前 30 日向出让人提出延缓申请,经出让人同意
延建的,其项目竣工时间相应顺延,但延建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12. 受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领取国
有土地使用证后,有权将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
抵押。首次转让的,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已形成工业用地或其他
建设用地条件。
二、 备查文件
1、成都市国土资源局高新分局与成都振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国有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特此公告
成都振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