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开能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制度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的有关规定,作为上海开能环
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认真、负责的
态度,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审议,基于独
立判断立场,现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更新后)事项
经核查,公司前次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
为,不存在因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2、关于为浙江美易膜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
本次公司对外担保的对象为公司的参股公司,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风险处于
公司可控范围之内,不会对公司及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
本次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同意公司为其提供连
带责任担保,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壹仟万元(不包含2016年1月15日第三届董
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对浙江美易的担保金额1,000万元 ),担保期限
自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年。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开能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
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章页】
独立董事:
陈金章 徐乐年
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