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源电气: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签署重大合同之法律意见书

来源:深交所 2016-06-0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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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南森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签署重大合同之法律意见书

致:河南森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河南森源电气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贵公司”、“森源电气”或者“公司”)的法律顾问,接受贵公

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小企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15 号:日常

经营重大合同》等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的规定,对公司与协鑫集成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协鑫集成”)于 2016 年 6 月 2 日签署的《河南森源电气

股份有限公司与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战略合作框架协议》 以下简称“《战

略合作协议》”)之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所必需的文件,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公司承诺其所提供

的文件、材料以及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虚假

和疏漏之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

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就公司本次签署《战略合作协议》所涉及的合法

性、真实性和有效性等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

为本次签署《战略合作协议》必需文件予以公告,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

何其他目的。

基于以上所述,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交易他方的基本情况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协鑫集成现持有上海市工商行政管

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10000751873021H 的《营业执照》,住所为上

海市奉贤区南桥镇江海经济园区,法定代表人为舒桦,注册资本为 504,640 万元,

经营范围为研究、开发、采购、生产、加工、销售太阳能发电系统集成,包括太

阳能材料、设备及相关产品,新能源发电系统、新能源发电设备、分布式能源及

配套产品的研究、设计、资讯、运维及承包建设,与光伏产业相关的咨询服务、

项目开发,从事货物进出口及技术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本所律师认为,协鑫集成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且有效存续的股份

有限公司,其上述基本情况真实、有效。

二、交易他方签署合同的合法主体资格

根据协鑫集成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协鑫集成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本所律师认为,协鑫集成系独立法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备签署《战

略合作协议》的合法主体资格。

三、合同签署和合同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

(一)合同签署的真实性

《战略合作协议》分别由公司、协鑫集成签署。

本所律师认为,合同各方均已签署,合同签署真实。

(二)合同内容的合法性、有效性

2

根据《战略合作协议》,为实现长期合作共赢,双方应优先采购对方产品并

确保在各自采购份额中占一定比例的量,产品包含:光伏组件、支架、光伏专用

箱变等各公司自己生产的产品。

以上产品三年合作规模预计约 1500MW,其中 2016 年计划合作规模约 400MW,

2017 年计划合作规模约 500MW,2018 年计划合作规模约 600MW。具体合作内容由

双方另行签署采购协议进行约定。在双方相互的产品需求中,公司每采购协鑫集

成 100MW 的组件,除 40%采用易货方式外,其他公司按具体合同的约定支付货款,

价格参照市场价。

经本所律师核查,《战略框架协议》系各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各方签

署,该合同为战略框架协议,双方的合作方式及合作项目所涉及具体内容及权利

义务安排将通过每个项目单独签订合作协议或其他形式协议的方式予以确定并

以后续签订的最终协议为准,该协议的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

定。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战略框架协议》真实、合法。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协鑫集成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且有效

存续的企业法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依法具备签署《战略框架协议》的主

体资格;《战略框架协议》已由协议各方签署,该协议为战略框架协议,双方的

合作方式及合作项目所涉及具体内容及权利义务安排将通过每个项目单独签订

合作协议或其他形式协议的方式予以确定并以后续签订的最终协议为准,该协议

的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真实、合法。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无副本,经本所及经办律师于北京市朝阳门北大

街乙 12 号天辰大厦九层签署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下接签署页]

3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南森源电气股份有限公

司签署重大合同之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盖章) 经办律师(签字):

负责人(签字): 邓文胜:

马鹏瑞:

年 月 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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