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纬纺机: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16年6月)

来源:深交所 2016-06-0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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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纬纺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经 2016 年 6 月 3 日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经纬纺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

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司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经纬纺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

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

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

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

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年度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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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职权

第六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

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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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批准公司下列对外担保事宜:

(1)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4)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5)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

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

人代为行使。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八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第九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

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

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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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第十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

第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

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召集股东应在发

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

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十四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

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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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

和具体决议事项,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董事会,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

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

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五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

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七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及《公司章程》

所列明的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及《公

司章程》所列明的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

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

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

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第十九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

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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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第二十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

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

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

确认,不得变更。

第二十一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

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在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为上市内资股股东提

供网络等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

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

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

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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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

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股东大会

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秩序、寻衅滋事和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

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五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

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行使表决权,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

任何理由拒绝。

第二十六条 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

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受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

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七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

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二十九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

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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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

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三十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

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三十一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

解释和说明。

第三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三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

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

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

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三十四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

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应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

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三十五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事

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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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

决。

第三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一)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1)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2)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3)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4)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公司年度报告;

(6)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

外的其他事项。

(二)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1)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2)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3)《公司章程》的修改;

(4)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 30%的;

(5)股权激励计划;

(6)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

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七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

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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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

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三十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

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

票、监票。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

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

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

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

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

义务。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内资

股股东和外资股股东出席会议及表决情况、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

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四十三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

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

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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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出席股东大会的上市内资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和外资股股东(包

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

(八)在记载表决结果时,应当记载上市内资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和

外资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股东对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情况;

(九)《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

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

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

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四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

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

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十六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

时间从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该届董事会、监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第四十七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

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四十八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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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

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

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本规则未尽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相悖时,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执行,并及时对本规则进行修订。

第五十条 本规则所称公告或通知,是指在公司指定报刊上刊登的有关信息

披露内容。公告或通知篇幅较长的,公司可以选择在指定报刊上对有关内容作摘

要性披露,但全文应当同时在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布。本规则所称的股东大会补

充通知应当在刊登会议通知的同一指定报刊上公告。

第五十一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多于”,

不含本数。

第五十二条本规则由董事会修订,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五十三条本规则为《公司章程》的附件。

第五十四条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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