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219 证券简称:鸿利光电 公告编号:2016-051
广州市鸿利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本次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广州市鸿利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鸿利光电”)经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广州市鸿利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6]500 号文)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 1 亿股新股。公司根据发行
方案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 56,634,996 股,每股发行价格为 12.81 元,募集资
金总额为 725,494,298.76 元,扣除发行费用 14,612,664.85 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710,881,633.91 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出具“中汇会验[2016]3240”《验资报告》审验。
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设立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2015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在中国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广州花都支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
州花都支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广州花都稠州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花都稠州村镇银行”)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户的具体信息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预计划入金额 用途
1 中国银行 728967319198 41,709.43 SMD LED 建设项目
2 建设银行 44050155151000000074 18,538.73 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花都稠州 收购良友五金 49%股权
3 58106012010090000325 10,840.00
村镇银行 并增资项目
合计 71,088.16
三、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署及其主要内容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分别与中国银行、建设银行、花都稠州村镇银
行(上述三家银行统称“开户银行”)及保荐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
发证券”)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约定的主要条款如下:
1、公司在中国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 7289 6731 9198,截至 2016
年 5 月 24 日,专户余额为 0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 SMD LED 建设项目募集资金
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在建设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 4405 0155 1510 0000 0074,截
至 2016 年 5 月 23 日,专户余额为 0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
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在花都稠州村镇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 5810 6012 0100 9000
0325,截至 2016 年 5 月 23 日,专户余额为 0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收购良友五
金 49%股权并增资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开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应当遵守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以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3、广发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
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广发证券应当依据《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
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广
发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广发证券应当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
一次现场检查。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审批制度,妥善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
并建立每笔募集资金使用的记账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审批单据、银行划款凭证、公
司记账凭证等内容)。
4、公司授权广发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赵虎、章琴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查询、
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
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
明;广发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
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开户银行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广发证券。开
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或者募集
资金净额的 10%的,开户银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广发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
支出清单。
7、广发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广发证券更换保荐代表
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按协议的要求向公司、开户银行
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广发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广发证券通知专户大额
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广发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
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但公司应在终止本协议前另行确定募集资金专户,并督促新
的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与公司及广发证券另行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9、本协议自公司、开户银行、广发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
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广发证券督导期结束后
失效。
特此公告。
广州市鸿利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