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鸿利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验 资 报 告
验 资 报 告
中汇会验[2016]3240号
广州市鸿利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我们接受委托,审验了贵公司截至2016年5月31日止新增注册资本实收情况。
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协议、章程的要求出资,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验资资料,
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是全体股东及贵公司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对贵公司注册
资本的实收情况发表审验意见。我们的审验是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602号—验资》进行的。在审验过程中,我们结合贵公司的实际情况,实施了检
查等必要的审验程序。
贵公司原注册资本为人民币614,847,475.00元,股本为614,847,475.00元。
根据贵公司于2015年11月2日召开的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修改后的章
程规定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500号文”《关于核准广州市
鸿利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的核准,贵公司拟向特定对象非
公 开 发 行 人 民 币 普 通 股 股 票 56,634,996 股 , 每 股 面 值 1 元 , 增 加 股 本 人 民 币
56,634,996.00元,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671,482,471.00元。
根据我们的审验,截至2016年5月31日止,贵公司实际已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56,634,996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725,494,298.76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
民币14,612,664.85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710,881,633.91元,其中新增
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6,634,996.00元(金额大写:伍仟陆佰陆拾叁万肆仟玖佰玖拾
陆元整),资本公积为人民币654,246,637.91元。
同时我们注意到,贵公司本次增资前的注册资本人民币614,847,475.00元,
股本人民币614,847,475.00元,已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
于2015年11月14日出具中汇会验[2015]3832号验资报告。截至2016年5月31日止,
变 更 后 的 注 册 资 本 人 民 币 671,482,471.00 元 、 累 计 实 收 资 本 ( 股 本 ) 人 民 币
671,482,471.00元。
本验资报告供贵公司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及据以向全体股东签发出资证明时使
用,不应被视为是对贵公司验资报告日后资本保全、偿债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等
的保证。因使用不当造成的后果,与执行本验资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及本会计师事
务所无关。
附件:1.新增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明细表
2.注册资本及股本变更前后对照表
3.验资事项说明
4.银行进账单、银行询证函的复印件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章归鸿
中国杭州 中国注册会计师:周小春
报告日期:2016 年 6 月 1 日
附件 3
验资事项说明
一、基本情况
广州市鸿利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前身为广州市鸿利光电子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鸿利光电子公司”), 鸿利光电子公司系经广州市花都区发展和改革局花发改基
核[2005]6号文批准、并经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60100100号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
确认书确认,由自然人李国平和马成章共同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于2004年5月31日领取
了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花都分局颁发的4401212002258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鸿利光电子公
司初始登记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万元,由李国平、马成章各认缴人民币50万元。项目建设(包
括厂房、办公楼和宿舍)已取得了广州市花都区发展计划局编码为040182372500524的广东省
投资项目登记备案证、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编号为060100405929024和070100397229001
的广东省企业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备案证。
经鸿利光电子公司2007年3月19日召开的临时股东会决议同意,由李国平、马成章分别以
货币资金计人民币950万元出资认缴鸿利光电子公司的新增注册资本。此次增资完成后,鸿利
光电子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人民币2,000万元,其中李国平、马成章分别持有50%的股权。
经鸿利光电子公司2009年12月8日召开的股东会决议同意,由广州市众而和投资咨询有限
公司(现已更名为:射阳县众而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货币资金出资计人民币2,880,000元,
认缴鸿利光电子公司新增注册资本人民币886,161元;由广州市普之润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现
已更名为:射阳县普之润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货币资金出资计人民币3,000,000元,认缴鸿
利光电子公司新增注册资本人民币923,084元;雷利宁以货币资金出资计人民币975,000元,认
缴鸿利光电子公司新增注册资本人民币300,000元;周家桢以货币资金出资计人民币975,000
元,认缴鸿利光电子公司新增注册资本人民币300,000元;黄育川以货币资金出资计人民币
975,000元,认缴鸿利光电子公司新增注册资本人民币300,000元。鸿利光电子公司已于2009
年12月25日换领了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花都分局颁发的440121000019831号企业法人营业执
照。本次增资完成后,鸿利光电子公司注册资本已变更为人民币22,709,245元。其中李国平、
马成章分别持有鸿利光电子公司44.04%的股权,广州市众而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持有鸿利光电
子公司3.90%的股权,广州市普之润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持有鸿利光电子公司4.07%的股权,雷利
宁、周家桢、黄育川分别持有鸿利光电子公司1.32%的股权。
经鸿利光电子公司2010年2月1日召开的临时股东会决议、广州市鸿利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筹)2010年2月22日召开的创立大会同意,鸿利光电子公司以业经审计的2009年12月31日所
有者权益为人民币77,996,910.79元(系鸿利光电子公司母公司财务报表中所有者权益,合并
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为人民币76,231,213.85元),按1.0232:1.0000
的比例折成76,230,280股股份、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
鸿利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即贵公司)。改制后,贵公司登记的注册资本为76,230,280.00元,由
各股东按原持有鸿利光电子公司股权所享有所有者权益的份额持有贵公司的股份,其中:李国
平持有33,567,950股,占贵公司股份总额的44.0350%;马成章持有33,567,950股,占贵公司股
份总额的44.0350%;广州市众而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持有2,974,662股,占贵公司股份总额的
3.9022%;广州市普之润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持有3,098,604股,占贵公司股份总额的4.0648%;
雷利宁持有1,007,038股,占贵公司股份总额的1.3210%;周家桢持有1,007,038股,占贵公司
股份总额的1.3210%;黄育川持有1,007,038股,占贵公司股份总额的1.3210%。贵公司已于2010
年2月25日换领了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注册号为440121000019831号企业法人营业执
照,登记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76,230,280元。
经贵公司2010年3月15日召开的临时股东会决议同意,由广发信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货
币资金认购贵公司6,329,420股股份、认缴贵公司新增注册资本人民币6,329,420.00元;由陈
雁升以货币资金认购贵公司9,173,300股股份、认缴贵公司新增注册资本人民币9,173,300.00
元。本次增资完成后,贵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人民币91,733,000元。
经贵公司2010年8月28日召开的2010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证监许可[2011]626号文核准,贵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1,000,000
股,并于2011年5月1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贵公司于2011年6月21日完成工商
变更登记手续,注册资本变更为人民币122,733,000元。
经贵公司2012年4月9日召开的201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贵公司以2012年4月18日为
股权登记日,以总股本122,733,000股为基数,以未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每10股送红股5股、以
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5股,共计增加122,733,000股,每股面值1元,增加股本
122,733,000元。贵公司于2012年5月11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注册资本变更为人民币
245,466,000元。
根据贵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修订稿)》,以及贵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贵公司申请增加注册资本人民币
845,950.00元。新增加注册资本通过向19名股权激励对象定向发行股票845,950股的方式认缴,
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46,311,950.00元。
根据贵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贵公司申请减少注册资本人民币32,000.00
元,回购注销原激励对象李恒彦已获授权但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32,000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元),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46,279,950.00元。
根据贵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和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贵公司申请减
少注册资本人民币266,585.00元,回购注销原激励对象已获授权但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266,585股,每股面值1元,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46,013,365.00元。
根据贵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和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贵公司
申请减少注册资本人民币74,375.00元,回购注销原激励对象已获授权但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74,375股,每股面值1元,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45,938,990.00元。
根据贵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和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贵公司
申请增加注册资本人民币368,908,485.00元,由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转增基准日期为2015
年11月13日,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614,847,475.00元。
根据贵公司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修改后的章程规定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证监许可[2016]500号”文《关于核准广州市鸿利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
复》的核准,贵公司申请增加注册资本人民币56,634,996.00元,由贵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56,634,996股,每股面值1元,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671,482,471.00
元。
二、申请的注册资本及出资规定
根据贵公司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修改后的章程规定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许可[2016]500号”文《关于核准广州市鸿利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
的核准,贵公司拟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56,634,996股,每股面值1元,增加注册资
本人民币56,634,996.00元,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671,482,471.00元。
三、审验结果
截至2016年5月31日止,贵公司通过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56,634,996股,发行
价格人民币12.81元/股,募集资金合计725,494,298.76元。根据贵公司与主承销商、保荐机构广
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承销暨保荐协议,贵公司支付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销费用、保荐
费用合计13,784,391.68元(含税);贵公司募集资金扣除应支付的承销费用、保荐费用后的余额
711,709,907.08元已于2016年5月31日存入贵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都镜湖大道支
行636667309577银行账号。此外贵公司累计发生1,608,521.76元的其他相关发行费用,包括律师
费660,377.34元、审计验资费749,999.98、评估费141,509.44元、证券登记费56,635.00元。上述
募集资金扣除承销费用、保荐费用以及贵公司累计发生的其他相关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人
民 币 710,881,633.91 元 , 其 中 增 加 股 本 为 人 民 币 56,634,996.00 元 , 增 加 资 本 公 积 为 人 民 币
654,246,637.9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