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 2016 年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北京光环新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 2016 年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北京光环新网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
资者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调查和核查,现就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 2016 年第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独立意见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内容及程序符合《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
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
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本次置换有利于增加公司的流动资
金,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有利于维护全体股东的利益。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
使用募集资金 44,545,361.13 元置换支付本次重组现金对价 10,000,000 元、预先投入募
投项目“燕郊光环云谷二期项目”、“上海嘉定绿色云计算基地项目”、“房山绿色云计算
基地项目”的自筹资金 34,545,361.13 元。
二、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进行增资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1、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光环云谷科技有限公司、
光环新网(上海)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及北京德信致远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增资,符合公司
重组报告书中关于募集资金的使用安排。
2、本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方式、用途以及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北京光环新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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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三、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使用不超过 38,000 万元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
管理的事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
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
关规定,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在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公司正常经营的
情况下,合理利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增加公司资金收益,为公司及股东
获取更多的回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 38,000 万元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
理。
四、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公司使用不超过 35,000 万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
金的相关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
管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不
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形,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可提高
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费用,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 35,000 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
金。
五、关于调整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召开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
案的议案》,以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总股本 54,580 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0.2 元人民币(含税),此次权益分派已于 2016 年 4 月 13 日实施完毕。
根据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条款的规定,对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
简称“股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进行调整,具体调整情况为: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由 3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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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调整为 36.22 元。
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对行权价格进行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
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并履行了必要的审核程序,我们同意公司
对股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独立董事:宋健尔、侯成训、郭莉莉
2016 年 6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