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关于聘任财务报告审计
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及《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独立董事现发表独立意
见如下:
1、本次通过的议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2、董事会在发出《关于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16 年度财务报
告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前,已经取得了我们的认可。通过了解信永
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认为该事务所具备从事财务报告审计及内部控制
审计的资质和能力;
3、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同意聘任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16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及内部控制
审计机构。
林海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荣幸华、陈立虎、俞国胜
2016 年 6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