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33 证券简称:华策影视 公告编号:2016-068
浙江华策影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外投资设立新媒体基金暨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1.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华策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策投资”与杭州
大策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策投资”)共同合作出资,设立杭州华策数媒
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新媒体基金”)。新媒体基金出资
总额为人民币 2,000 万元,华策投资以自有资金出资 200万元,占设立的新媒
体基金出资总额的 10%。
2.大策投资持有公司 20.18%的股份且公司实际控制人傅梅城、赵依芳夫妇
同时为大策投资实际控制人,因此本次对外投资事项构成关联交易。本次投资金
额和关联交易金额在董事会的审批权限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本次《关于对外投资设立新媒体基金暨关联交易公告的议案》已经于2016
年6月1日召开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傅梅城、赵依
芳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就本次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
意见,内容详见同日在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刊登的公告。
4.本次投资未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
组,不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1.关联人介绍:
杭州大策投资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星桥街道藕花洲大街西段623号
法定代表人:赵依芳
注册资本:3000 万元
实际控制人:傅梅城、赵依芳夫妇。傅梅城持有大策投资20.18%的股权。赵
依芳为大策投资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经营范围:实业投资;房屋租赁;五金电器、办公设备、酒店用品、电线电
缆、摄影摄像器材、空调制冷设备、音响设备、金属材料、装饰材料、卫生洁具
陶瓷制品的销售。
2.构成何种具体关联关系的说明。
大策投资持有公司20.18%的股份且公司实际控制人傅梅城、赵依芳夫妇同时
为大策投资实际控制人,故上述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1、合伙企业名称:杭州华策数媒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注册地址:杭州上城区白云路22号231室-1
3、合伙企业规模:2000万元人民币
4、组织形式:有限合伙
5、投资主体介绍:华策投资为普通合伙人;大策投资为有限合伙人。
6、经营范围:私募股权投资
7、合伙企业成立目的:以股权投资为主要方式进行新媒体产业投资。
8、出资方式和资金来源:华策投资以自有资金出资。
四、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华策投资为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承担连带责任;
大策投资为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承担有限责任,出资
比例由各方友好协商认购。
五、合伙协议的主要内容
1、合伙企业组成及承担的责任
本合伙企业是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共同组成的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
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
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2、合伙企业事务执行
全体合伙人共同委托华策投资为企业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其他合伙人不
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3、企业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企业的利润和亏损,由合伙人依照出资比例分配和分担。企业每年进行2 次
利润分配或亏损分担。
4、违约责任
合伙人违反本合伙协议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对合伙企业造成财产和名誉
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5、协议的生效条件和生效时间
协议由全体合伙人共同订立,在企业注册后生效。协议自生效之日起,对合
伙企业及合伙人均具有约束力。
六、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对外投资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新媒体基金目标为以股权投资的方式直接或间接投资位于中国境内的互联
网、新媒体等产业内的创新型或成长性企业。本次投资有助于公司将通过股权投
资、并购等灵活的投资机制和方式,接触到更多的优质企业并培育具备较好成长
性的企业,开拓新媒体业务,培育新的利润增长点。利用新媒体基金,进一步拓
展公司的业务范围、投资布局、盈利渠道,提升公司的竞争力;此项投资符合公
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符合公司发展的需要和股东利益最大化原则。
公司本次对外投资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不会对本公司财务及经营状况产
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2、存在的风险
本次投资可能存在对目标企业准确判断的不确定性,及新媒体基金在运营过
程中遇到的市场风险、经营风险和管理风险等,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七、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年初至公告披露日公司与大策投资未发生未经审议的关联交易。
八、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一)关于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与公司就本次关联交易进行了事前沟通,并认真审阅了拟提交公司第三
届董事会五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对外投资设立新媒体基金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经充分讨论后,认为:
1、本次关联交易的定价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及市场化的原则,交易价格
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有利于加快公司外延式发展的步伐,对当前主营业务
不构成重影响,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和公司长远发展战略。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将《关于对外投资设立新媒体基金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表决。
3、关于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经审慎核查后,我们认为:
1、本次关联交易在提交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前,已经独立董事事前认可;
2、本次关联交易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3、本次关联交易定价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及市场化的原则,交易价格公
允合理;本次关联交易表决程序、交易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
他规范性法律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4、本次关联交易的实施符合公司发展战略,符合公司与全体股东的利益,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九、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
华策影视本次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事项,有利于公司通过股权投资、并购等
灵活方式,更好的开拓新媒体业务,符合公司业务发展需要。本次关联交易已经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本次
关联交易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制度的规定,
未发现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华策影视本次对外投资
暨关联交易事项。
十、备查文件
1、董事会决议。
2、独立董事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华策影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6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