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
广西桂冠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2016 年修订)
2016 年 6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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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
广西桂冠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016 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广西桂冠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
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经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桂体改股字[1992]6 号文批准,以定向募集方
式设立,于 1992 年 9 月 4 日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营
业执照号为(企)4500001000755。
公司已按照《公司法》和有关规定进行了规范,并依法履行了重新登记手续。
第三条 公司于 2000 年 3 月 7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证监发字[2000]14 号文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1000 万股,并于 2000 年 3
月 23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全称:广西桂冠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Guangxi Guiguan Electric Power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中国广西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 126 号;邮政编码:530029。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6,063,367,540 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
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九条 公司下设“广西桂冠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大化水力发电总厂”,为公司的分公司,不
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及其修订自公司股东大会通过后生效。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取代原章程,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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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本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法律约束力。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公司;公司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
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股东;股东可以
依据本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总会计师
(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利用社会资金发展电力工业,创造最佳经济效益,使股东
获得满意的回报。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是:开发建设和经营水电站、火电厂及各种类型
的电厂;经营房地产;电力、金融有关的经济、技术咨询;宾馆、餐饮、娱乐等服务业;机
械、电子、百货等的批发和零售。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
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
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为:
1、广西电力工业局(现广西电网公司),认购的股份数为 103,729,800 股,出资方式为现
金出资。
2、广西开发建设投资公司(现广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认购的股份数为 81,420,000 股,
出资方式为现金出资。
3、中国工商银行广西信托投资公司(现中国工商银行广西分行),认购的股份数为
80,000,000 股,出资方式为现金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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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交通银行南宁分行认购的股份数为 10,170,000 股,出资方式为现金出资。
第十九条 1992 年 9 月 4 日,股本总数为 520,000,000 股;1994 年 1 月 1 日,股本总数
为 1,696,089,100 股;1998 年 4 月 21 日,股本总数为 565,363,033 股(上市前按 3:1 缩股);2000
年 3 月 7 日,股本总数为 675,363,033 股;2005 年 6 月 22 日,股本总数为 1,350,727,174 股;
2006 年 6 月 30 日,股本总数为 1,365,033,515 股;2008 年 6 月 29 日,股本总数为 1,479,892,510
股;2010 年 3 月 5 日,股本总数为 1,628,892,510 股;2010 年 5 月 12 日,股本总数为
2,280,449,514 股。截止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股份总数为 6,063,367,540 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
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
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批准,
可以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和转股程序如下:
(一)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为三至五年,自发行之日起算;
(二)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股票的价格为基准,折扣一
定的比例作为转股价格;
(三)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成股份后,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即成为公司的
股东,公司于每年年检期间,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资本变更登记。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
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收购本公司的普通股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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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普通股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普通股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普通股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普
通股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的活动。
公司可根据发行条款并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前提下回购注销本公司的
优先股股份;公司与持有本公司优先股的其他公司合并时,应回购注销相应的优先股股份。
公司发行的优先股的赎回权为公司所有,且不设置投资者回售条款。
公司发行优先股赎回期为自首个计息起始日起(分期发行的,自每期首个计息日起)期
满 3 年之日起,至全部赎回之日止。公司有权自首个计息起始日起(分期发行的,自每期首
个计息日起)期满 3 年之日起,于每年的该期优先股股息支付日全部或部分赎回注销公司发
行的该期优先股。公司决定执行部分赎回时,应对所有该期优先股股东进行等比例赎回。 除
法律法规要求外,公司发行优先股的赎回无需满足其他条件。
公司发行的优先股的赎回价格为优先股票面金额加当期已决议支付但尚未支付的股息。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优先股发行方案的要求,全权办理与优先股
赎回相关的所有事宜。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六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
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
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
工。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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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
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
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
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
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
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一条 股东按其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
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二条 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第三十三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权的行为时,
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
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按照所持股份类别不同享有不同的权利。
公司普通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
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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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
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公司优先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优先股的条款及份额获得股利;
(二)优先股股东不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股份没有表决权,但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
优先股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公司应遵循《公司法》及本章程通知普通股股东的规定程序
履行通知等相应义务:
1、修改本章程中与优先股相关的内容;
2、一次或累计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超过 10%;
3、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4、发行优先股;
5、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
监事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
(四)公司累计三个会计年度或连续两个会计年度未按约定支付优先股股息,自股东大
会批准当年取消优先股股息支付的次日或当年未按约定支付优先股股息的付息日次日起,优
先股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与普通股股东共同表决。每股优先股股份可按本章程规定享有
表决权。上述优先股股东表决权恢复应持续有效,直至公司全额支付当期应付股息之日止;
(五)依照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质押其所持公司股份,但相关股份
受让方为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合格投资者,且非公开发行的相同条款的优先股经转让后投
资者不得超过 200 人;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后,按其所持有的股份种类、条款及份额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参
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第三十六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
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
提供。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
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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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三款规定的股东可以选择请求监事
会、董事会之一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出现本条第四款规定的任一情形时,该股东有权为了
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
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
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
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九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
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
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
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
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
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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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
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本章程所称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
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本章程;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三)审议代表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的提案;
(十四)审查总标的额在人民币 3000 万元(含)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五)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六)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事项;
(十七)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八)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九)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三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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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
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
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之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董事人数不足 8 人或独立董
事少于 4 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之日收市后在证券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股
份数计算。
第四十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地点。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可以提供网络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
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均视为出席。股东通过网络方式参加股
东大会的,股东身份由提供网络投票服务的机构依据相关规定进行认定。
第四十七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八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
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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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
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
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
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中国证
监会广西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
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中国证监会广西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计算第五十、五十一条所称持股比例时,仅计算普通股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
第五十二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
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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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四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
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
的内容。
计算本条所称持股比例时,仅计算普通股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
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提
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六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
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
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通知注意事项
(一)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
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
意见及理由。
(二)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
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
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
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三)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
不得变更。
第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
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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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六十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
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
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十一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
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
关部门查处。
第六十二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
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三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
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和股东有效身份证件
或证明、股东授权委托书、股票账户卡。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会议,
也可以由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
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法人股东通过最近工商年检的营业执照或其他有
效证照、股票账户卡;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
能证明其已获得合法授权的有效证明、法人股东通过最近工商年检的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证
照、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及法人股东法定代表人的有效
身份证件或证明、法人股东通过最近工商年检的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证照、法人股东单位的
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股票账户卡。
第六十四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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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五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
表决。
第六十六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
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
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
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七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
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八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
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
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
应当终止。
第六十九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
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七十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
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
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
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
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
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
会。
如果因任何理由,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无法推举会议主持人主持会议的,应当由出
席现场会议的持有最多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主持。
第七十一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
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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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
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
规则应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七十二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
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三条 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大会上公开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当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
记为准。
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
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出席股东大会的流通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和非流通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各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
(八)流通股股东和非流通股股东对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情况;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
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
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股东
大会记录应作永久性保存。
第七十七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
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
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中国证监会广西监管局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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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
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八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
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及变更公司形式;
(四)本章程的修改;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应由股东大会审查的关联交易;
(七)对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和变更;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和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对本条(六)项的表决,关联股东无表决权。
股东大会就以下事项作出特别决议,除须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
先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之外,还须经出席会议的优先股股东
(不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一)修改公司章程中与优先股相关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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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
(二)一次或累计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超过 10%;
(三)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
(四)发行优先股;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二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
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八十三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不得
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
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四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上届董事会和监事会可以提名下届董事和监事候选人。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有表决权
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名董事和监事候选人,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不足百分之三的股东可以联
合提名董事和监事候选人,但联合提名的股东持有的公司有表决权股份累加后应达到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的百分之三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的股东,每 3%的股份可以提名 1
名董事、1 名监事候选人。
董事(非独立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如下:
(一)董事会换届,下一届董事会成员候选人名单由上一届董事会按提名程序提出,在
经董事会审议,获半数以上董事表决通过后以提案方式提交股东大会表决;
补选董事时,董事会提名董事候选人,经董事会会议审议,获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
后作出决议,并以提案方式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二)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应按本章程规定的股东
提出提案的要求提出董事候选人的提案。
监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如下:
(一)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监事会换届,下一届监事会成员候选人名单由上一届监
事会按提名程序提出,在经监事会审议,获半数以上监事表决通过后以提案方式提交股东大
会表决;
补选监事时,监事会提名监事候选人,经监事会会议审议,获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
后作出决议,并以提案方式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二)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应按本章程规定的股东
提出提案的要求提出监事候选人的提案;
(三)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和更换。
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出具书面承诺接受提名。候选人不同意被提名的,会议召集人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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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
得将该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股东提出董事、监事候选人时,应当向股东大会召集人提交完整的书面提案,其提案的
内容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提名人的姓名或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数量、被提名候选人的名
单、候选人的简历及基本情况等,提案应附所提名的候选人同意被提名的声明、及承诺书(承
诺:股东大会通知中公开披露的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
董事、监事职责)、提名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持股证明。候选人不同意被提名的,提名股东不
得将该候选人提交选举。
第八十五条 董事的选举采取累积投票制度。
在对董事候选人进行投票选举时,股东所持的每一股份都拥有与该次股东大会应选举出
的董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可以把上述所有的投票权都集中在一位董事候选人身上,
只选举一人;亦可以把上述投票权分散到数个董事候选人身上,选举数人。
董事选举以应当选的名额为限,获得简单多数票的董事候选人当选为董事;如二名或二
名以上董事候选人得票总数相等,且该得票总数在应当选的董事中最少,但如其全部当选将
导致董事总人数超过应当选的董事人数的,股东大会应就上述得票总数相等的董事候选人重
新选举。
应由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监事的选举也采取累积投票制,其方式、程序参照前款董
事的选举执行。
董事与监事选举的累积投票应分别进行。
第八十六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
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
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
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八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
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参与投票表决,且应当
回避,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
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在股东大会表决时,应当自动回避并放弃表决权。主持会议的董事长应当要求
关联股东回避;如董事长未要求关联股东回避的,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应当要求关联股东回
避,无须回避的任何股东均有权要求关联股东回避。
被提出回避的股东或其他股东如对提交表决的事项是否属于关联交易事项及由此带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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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
在会议上的回避、放弃表决权有异议的,可在股东大会后向证券监管部门投诉或以其他方式
申请处理。
第九十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
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
己的投票结果。
第九十二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
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上市公司、计
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十三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
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沪港通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
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
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
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
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
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六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
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七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在该次股东大会
结束后即时就任。
第九十八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大
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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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
第一节 董 事
第九十九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董事无需持有公司股份。
第一百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
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
条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第一百零一条 公司董事暂不由职工代表担任。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
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
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
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
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
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
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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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
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
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
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
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零五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
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
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
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本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董事辞职生
效或者任期届满后 2 年)内仍然有效。
第一百零七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
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
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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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由 11 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 4 名独立董事。设董事长 1 人,副
董事长 2 人。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
案;
(八)在总金额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公司净资产 20%的范围内,决定公司的对外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单笔担保额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
委托理财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副总经理、总会计师(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执行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审查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审查与关联法人
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
易。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
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对外提供担保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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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
(一)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
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二)公司对外担保须经董事会全体成员 2/3 以上签署同意。
(三)董事会应对被担保对象的资信状况进行调查,被担保对象同时具备下述资信标准的,
公司方可为其提供担保:
1、被担保人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不存在需要终止的情形;
2、被担保人的资产负债率不得高于 70%;
3、被担保人在银行不得有不良信用记录。
(四)公司对外担保履行以下程序后,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1、被担保对象向公司提交以下资料:
(1)企业基本资料;
(2)最近一年又一期企业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
(3)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4)公司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2、公司财务主管部门、财务负责人对被担保对象的资信标准及进行审查的审查报告;
3、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关于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的报告或说明。
(五)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
力。
(六)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按规定向注册
会计师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
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有关对外投资、收
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审查和决策程序的规
定;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可以按照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
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二分之一以上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
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第一百一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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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
究并提出建议。
第一百一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
第一百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董事、总经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二)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总经理人员的人选;
(三)对董事候选人和总经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第一百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董事与总经理人员考核的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
(二)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一百二十二条 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二十三条 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查
决定。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公司董事担任,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
罢免。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
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1、决定出售或出租单项金额不超过 500 万元的资产。
2、批准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作出单项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值的 4%且
1000 万元的资产抵押、质押或为第三方提供担保。
3、决定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后的净资产值的 8%且 2000 万元的对外投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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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
4、董事会特别授权除外。
但凡涉及公司重大利益的事项应由董事会集体决策。
第一百二十六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
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
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2 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
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第一百二十八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二十九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送达、传真,紧急情
况可先以电话通知后补以邮件、传真等书面通知;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前 3 个工作日(不含
会议当日)。
第一百三十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三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每一董事享有
一票表决权。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在任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一百三十二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
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
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
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三十三条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
进行并作出决议,由与会董事签字。以传真方式进行表决的董事应于会后补充签字并注明补
签日期。
第一百三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一百三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
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被委托人的姓名、委托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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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
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三十六条 董事会决议以记名方式表决。
第一百三十七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公司董事会会议记录为永久性保存。
第一百三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设副总经理三人,总
会计师(财务负责人)一人,协助总经理工作。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不得超过公司董
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一百四十条 本章程第一百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零二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零三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
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
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四十一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四十二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总经理的职权和具体实施办法如下:
(一)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单项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值的 2%且
500 万元的投资方案、代表公司处理业务和签署经济合同。董事会特别授权除外。
(二)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对日常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对所属子公司、分公司的
管理情况应及时或定时向董事会报告;
(三)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公司年度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五)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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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
(六)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七)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总会计师(财务负责人);
(八)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九)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制度,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十)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一)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四十三条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总经理在董事会上没有表决权。
第一百四十四条 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报告
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经理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
性。
第一百四十五条 总经理拟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
解聘公司职工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当事先听取工会和职代会的意见。
第一百四十六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四十七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四十八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
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一百四十九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
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五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 事
第一百五十一条 本章程第一百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五十二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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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
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五十三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3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五十四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
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五十五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五十六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一百五十七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八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5 名监事组成,其中,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
监事为 2 人,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 1 人,可以设副主席。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
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
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
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一百六十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
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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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
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本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六十一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十日以前
书面送达全体监事。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 3 日以前书面送达全体监
事。
第一百六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事由及议题,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六十三条 监事会决议必须由全体监事的一半以上同意方能生效。
每一名监事有一票表决权。
第一百六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
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作永久性保存。
第一百六十五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
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监事会议事规则作为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拟定,股东大
会批准。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
计制度。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
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广西
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
束之日起的 1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广西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
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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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
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
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
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
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
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
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应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办法,公司董事会制订利润分配预案时应重
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具体规定如下:
(一)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基本原则: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
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性发展;
(二)公司利润分配的具体政策:
1、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
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2、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在当年实现盈利的情况下,每年以
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公司当年实现的可用于分配的净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
董事会在拟定分配方案时应当听取有关各方的意见,独立董事应当就利润分配方案发表
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利
润分配方案形成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将通过多种渠道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四)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
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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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具体原因以及独立董事的明确意见,且调
整后利润分配方案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应当为
投资者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有权决定每年优先股是否支付股息。股东大会授权董事
会,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框架和原则的情况下,依照发行文件的约定,宣派、调整和支付
优先股的股息,宣派日为优先股付息日前的第五个交易日当天;但在全部或部分取消优先股
股息支付的情况下,仍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且该决议应在每期优先股股息宣派日前作出。
公司在依法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有可分配利润的情况下,通过执行必要的重要子公
司分红政策后,可以向优先股股东派发股息。
除非发生强制付息事件,公司股东大会有权决定取消支付部分或全部优先股当期股息,
且不构成公司违约。
强制付息事件是指计息支付日前 12 个月内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公司须向优先股股东进
行优先股股息支付:向普通股股东支付股利(包括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及其他符
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减少注册资本(因股权激励计划导致需要赎回并注销股份的,或通
过发行优先股赎回并注销普通股股份的除外)。
公司发行的优先股采用每年支付一次股息的方式。首个计息起始日为公司优先股发行的
缴款截止日。自优先股发行的缴款截止日起每满一年为一计息年度。
每年的股息支付日为优先股发行的缴款截止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例如,4 月 1 日为缴款
截止日,则每年 4 月 1 日为股息支付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
作日,顺延期间应付股息不另计孳息。
优先股股东所获得股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优先股股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承担。
公司发行的优先股股息不累积,即在之前年度未向优先股股东足额派发股息的差额部分,
不累积到下一年度。
公司发行的优先股的股东按照约定的票面股息率分配股息后,不再同普通股股东一起参
加剩余利润分配。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
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
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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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
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
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
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七十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 30 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 知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传真)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发出;
(四)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发出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
到通知。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发出。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达或邮件(传真)方式进行。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达或邮件(传真)方式进行。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
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送付邮局之日起第七个工作日为送
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送出的,自传真发出之时起二十四小时视为送达;公司通知以公告
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八十七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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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
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 公告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为刊登公司公告或其他需要
披露信息的报刊,www.sse.com.cn 为公司信息披露的网站。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
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
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
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公告。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
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中国证
券报》、《上海证券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
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
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
设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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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
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
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
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
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
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九十九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二百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
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
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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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
第二百零一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
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
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
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二百零二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
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二百零三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
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二百零四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零五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二百零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
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二百零七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原审批的
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百零八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公
司章程。
第二百零九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公告。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二百一十条 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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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
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
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
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二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
定相抵触。
第二百一十二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岐义
时,以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二百一十三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不含
本数。
第二百一十四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百一十五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广西桂冠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附
件一)、《广西桂冠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附件二)和《广西桂冠电力股份有限
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附件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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