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开普:委托理财管理制度(2016年6月)

来源:深交所 2016-06-0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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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理财产品

交易行为,有效控制投资风险,保证公司资产、财产的安全,提高投资收益,维

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1 号-超募资金及闲置募集资金

使用(2014 年 12 月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基本定义及规定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系指公司使用闲置资金通过银行及其他金融机

构委托理财产品、国债、货币市场基金及其他经董事会批准的低风险产品的投资

行为。公司委托理财系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在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

为充分利用闲置资金、提高资金利用率、增加公司收益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及

控股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须报经公司审批,未经公司审批不得进行任何委托理财

活动。

第四条 委托理财原则

(一)理财产品须为安全性高、流动性好、风险低、稳健型理财产品,预期

收益高于同期定期存款利率;

(二)委托理财的资金为公司闲置自有资金、闲置募集资金及超募资金,不

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不得影响募集资金项目使用进度;

(三)委托理财应当以公司名义设立理财产品账户,不得使用个人账户进行

操作;

(四)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委托理财,还须符合如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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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2)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3)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

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报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五)使用超募资金委托理财,其理财产品的发行主体应当为商业银行,且

投资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第三章 委托理财审批权限

第五条 使用自有资金委托理财,应当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理财

额度内、审批同意的委托理财范围内进行委托理财。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有

效期限内,委托理财未到期余额不得超过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理财额

度。

(一)委托理财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 3000 万元的,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未达到上述标准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六条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委托理财,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同时独立

董事、监事会及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单次或连续 12 个月用于理财

的闲置募集资金发生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的,需经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

第七条 使用超募资金委托理财,单次计划使用金额超过 5000 万人民币且达

到超募资金总额的 20%以上的,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八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有关规定,对公司委托理财行为信息进行准确、及时披露。

公司披露的委托理财事项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一)委托理财情况概述,包括目的、金额、方式、期限等;

(二)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

(三)需履行审批程序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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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委托理财对公司的影响;

(五)委托理财及风险控制措施。公司拟对超募资金或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

金管理的,应当披露以下内容:

1、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

额及投资计划等;

2、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及闲置原因;

3、投资产品的名称、发行主体、类型、额度、期限、收益分配方式、投资

范围、预计的年化收益率(如有)、实现保本的风险控制措施等;

4、产品发行主体提供的保本承诺;

5、董事会对投资产品的安全性及满足保本要求的具体分析与说明;

6、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如有)出具的明确同意的意见。

第九条 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委托理财方案在具体运作时,按以下程

序进行:如投资人为控股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向公司财务及控制部提交投资申

请,申请中应包括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投

资期间等内容,公司财务及控制部对控股子公司投资申请进行风险评估和可行性

分析。如委托人为公司本部,直接由财务及控制部进行风险评估和可行性分析,

投资总额达到公司董事会权限的,需按相关程序审批后执行。公司董事会在审议

委托理财事项时,应当充分关注相关风险控制措施是否健全有效,受托方的诚信

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如投资总额超过董

事会权限的,须报公司股东大会审批。

第五章 委托理财管理与运行

第十条 公司财务部为公司委托理财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编制年度委托理

财规划;负责委托理财产品业务的经办和日常管理;负责委托理财产品的财务核

算。主要职能包括:

(一)负责投资前论证,根据公司财务状况、现金流状况、资金价格及利率

变动以及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等情况,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

预期收益进行可行性分析,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内容审核和风险评估,

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提供投资咨询服务。

(二)负责投资期间管理,落实风险控制措施,出现异常情况时及时报告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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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会。

(三)负责跟踪到期投资资金和收益及时、足额到账。

第十一条 委托理财应当与金融机构签署书面合同,明确投资金额、期限、

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总监负责对委托理财规划和委托理财产品方案进行审

核;公司总经理负责委托理财规划和委托理财产品方案的审批;公司董事会或股

东大会分别依据本制度以及公司章程行使相应的审批权限,并及时履行披露义

务。

第十三条 财务部安排专人负责委托理财相关手续。理财产品延续期间,具

体经办人应随时密切关注有关金融机构的重大动向,定期与有关金融机构的相关

负责人联络,了解公司所做理财产品的最新情况。出现异常情况须及时向上级报

告,以便公司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第十四条 财务部应当做好相关档案的归档和保管;投资到期后,应及时回

收本金及利息。

第六章 委托理财的财务核算

第十五条 公司进行的委托理财完成后,应及时取得相应的投资证明或其它

有效证据并及时记账,相关合同、协议等应作为重要业务资料及时归档。

第十六条 公司财务及控制部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

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等相关规定,对公司委托理

财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第七章 委托理财监管与风险控制

第十七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对理财产品进行日常监督,包括事前审核、事中

监督和事后审计。负责审查理财产品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

及盈亏情况等,督促财务及控制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对账务处理情况进行核

实。核实结果应及时向公司管理层汇报。如发现合作方不遵守合同的约定或理财

收益达不到既定水平的情况,应提请公司及时终止理财或到期不再续期。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有权对委托理财产品情况进行检查,并对提交董事会审

议的委托理财产品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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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公司监事会有权对公司委托理财产品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

查,对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委托理财产品事项进行审核并发表意见。

第二十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委托理财的风险控制及损益情

况。

第二十一条 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或由于工作不尽

职,致使公司遭受损失或收益低于预期,将视具体情况,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公司其他制度关于委托理财的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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