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外高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和《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客观的立
场,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增补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经上海外高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提名,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进行了资格审查,董事
会审议同意增补独立董事候选人为:宗述先生。经认真审阅独立董事候选人宗述先生
的个人履历、工作经历等资料,我们认为:
1、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合法。独立董事候选人宗述先生具备担任上市公司独
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及工作经验,能够胜任所任岗位职责要求,不存在《公司法》、《公
司章程》中规定禁止任职的条件及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且尚未解除的
情况。
2、审议事项程序合法。董事会对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没有损害股东的合法权益。
我们同意增补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进
行审议。
二、关于增补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经本公司股东上海国际集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推荐,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进行了资
格审查,董事会审议同意增补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为:宋耀先生。经认真审阅非独立董
事候选人宋耀先生的个人履历、工作经历等资料,我们认为:
1、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合法。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宋耀先生具备担任上市公
司非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及工作经验,能够胜任所任岗位职责要求,不存在《公司法》、
《公司章程》中规定禁止任职的条件及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且尚未解
除的情况。
2、审议事项程序合法。董事会对上述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没有损害股东的合法权益。
我们同意增补上述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
进行审议。
三、关于向新市镇公司定向预定配套商品房签订补充协议暨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
意见
我们认为:
1、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经独立董事事前认可,董事会审议通过,关联董事进行了回
避表决;上述决策、表决程序合法,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本次交易定价公允、合理,符合上市公司的根本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全体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鉴于此,我们同意本次关联交易事项。
独立董事:冯正权 李志强 高天乐
2016 年 6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