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向下属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
司”)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公司本次会议相关文件,并听取管
理层的说明后,基于独立、公正的立场,就公司本次会议《关于
向下属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次财务资助对象均为本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全资及控股
公司且控股比例都在 50%以上,根据公司具体运营情况,在不影
响自身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公司向下属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可
保证被资助对象生产经营与项目建设,资金占用费利率以银行同
期贷款利率为准,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况。因
此,本次财务资助程序合法、合规,并采取了必要的风险防范措
施,总体风险可控,基于上述情况,我们同意公司为下属子公司
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页无正文,为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向下属公司提供财
务资助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王富贵 任 萱
张建祺 胡国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