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
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作为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审核,基
于独立、客观的判断,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投资设立海宁皮革时尚小镇股份有限公司涉及关联交易的独立
意见
公司拟与海宁皮革时尚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暂定名,以工商登记名称为准,
以下简称“时尚投资”)共同出资设立海宁皮革时尚小镇股份有限公司(暂定名,
以工商登记名称为准)。时尚投资由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海宁中国皮革城投资有限
公司与浙江嘉兴转型升级产业基金有限公司及海宁市转型升级产业基金有限公
司(海宁市财政局控制)共同出资设立。
由于海宁市资产经营公司为本公司控股股东,海宁市财政局为海宁市资产经
营公司实际控制人,即海宁市财政局为本公司实际控制人,因此海宁市财政局、
海宁市资产经营公司、海宁市转型升级产业基金有限公司与本公司存在关联关
系,本次投资设立海宁皮革时尚小镇股份有限公司事项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关联交易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公司本次投资设立海宁皮革时尚小镇股份
有限公司履行了关联决策程序,没有损害非关联股东的利益,符合公司及全体股
东利益。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可该项关联交易,并同意该项关联交易提交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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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李玉中
于永生
翁晓斌
2016 年 6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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