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投资设立海宁皮革时尚小镇股份有限公司涉及关联交
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作为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观的判断,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
次会议拟审议的《关于公司投资设立海宁皮革时尚小镇股份有限公司涉及关联交
易的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拟与海宁皮革时尚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暂定名,以工商登记名称为准,
以下简称“时尚投资”)共同出资设立海宁皮革时尚小镇股份有限公司(暂定名,
以工商登记名称为准,以下简称“小镇公司”),以开发建设海宁皮革时尚小镇
创意核心区项目。时尚投资由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海宁中国皮革城投资有限公司与
浙江嘉兴转型升级产业基金有限公司及海宁市转型升级产业基金有限公司(海宁
市财政局控制)共同出资设立。由于海宁市资产经营公司为本公司控股股东,海
宁市财政局为海宁市资产经营公司实际控制人,即海宁市财政局为本公司实际控
制人,因此海宁市财政局、海宁市资产经营公司、海宁市转型升级产业基金有限
公司与本公司存在关联关系,本次公司投资设立小镇公司事项构成关联交易。我
们对关联交易意见如下:
1、投资设立小镇公司是为了开发建设海宁皮革时尚小镇创意核心区项目,
该项目有助于加快推进海宁皮革产业转型升级,满足海宁乃至全国各类皮革从业
者的创新创业需求。该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其
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关联董事孙伟、李群燕在董事会审议上述关联交易事项时回避表决;
3、同意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并同意提交至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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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投资设立海宁
皮革时尚小镇股份有限公司涉及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
李玉中
于永生
翁晓斌
2016 年 6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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