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 大 陆:独立董事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独立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6-06-0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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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新大陆电脑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福建新大陆电脑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我们作为福建新大陆电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参加了公司于 2016 年 6 月 1 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

仔细审阅了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相关议案及文件。经过审慎分析,

我们同意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方案及相关文件,现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就公司本

次发行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

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具备非公开发

行股票的实质条件。

本次非公开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即审议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东

大会会议决议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 90%。视市场情况和成功

完成发行需要,公司可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履行必要程序的前提下,对本次非

公开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进行调整,另行选择以修订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董

事会决议公告日、修订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或本次非

公开发行的发行期首日作为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基准日。最终发行价格由董事

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在本次非公开发行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文件后,按照

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则,根据询价结果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

定,定价方式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

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1

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计划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基于上述理由,我们同意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

二、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的独立意见

为降低本次发行摊薄公司即期回报的风险,增强对股东利益的回报,公司制

定了《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回报措施》,该《关于非公开发

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回报措施》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不

存在损害公司利益或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基于上述理由,我们同意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

施,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2

(本页无正文,为《福建新大陆电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股票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

卢杨 徐强

二〇一六年六月一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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