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商信律师事务所
关于成都华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成都华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受贵公司之委托,四川商信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曹军、王
骏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贵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2014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
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均符合真实、准确、完
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
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
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
律意见如下:
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召
开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于 2016 年 5 月 17 日在《中国证券报》
等报纸及相关网站上刊登了会议通知。此后,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
决议取消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同时将公司
控股股东四川华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提交的《关于修
订<成都华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作为临时提案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
议,并于 2016 年 5 月 21 日在《中国证券报》等报纸及相关网站上刊登了会议通
知(补充后)。前述会议通知中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开时间、召开方式、
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现场会议地点、审议事项、登记办法、参加网络投票的
具体操作流程及其他事项等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于 2016 年 6 月 2 日下午在成都市高新区蜀新大道 1168 号科研综合楼一楼
多功能厅如期举行。
本次股东大会亦遵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间和程序进行了网络投票。网络投票
时间分别为:(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6 年
6 月 2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
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16 年 6 月 1 日下午 15:00 至 2016 年 6 月 2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通过
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代理人)共 33 人,所持(代理)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为 91,700,69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1.28%,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之
资格经公司和律师验证,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之资格由深圳证券信
息有限公司验证。
此外,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还有公司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列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以及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集人之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股东
大会现场会议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逐项表决,按规定
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与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结束
后,公司将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上传至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由深圳证券信息
有限公司对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并由公司当场宣布
了表决结果。
(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增补董事的议案》
2、《关于调整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3、《关于修订<成都华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其中第 1 项议案采用累积投票方式表决,胡远洋先生、叶静女士均当选为公
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
(三)本次股东大会未审议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
员的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
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以下为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四川商信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华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四川商信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负责人:
曹 军 曹 军
王 骏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