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 长城影视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的补充核查意见
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的
补充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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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 长城影视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的补充核查意见
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的
补充核查意见
致: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关于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票
相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5]51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控股股东长城影视文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长城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陈志平于 2015 年 7 月 6 日至 2016 年 5
月 24 日增持公司股份(以下简称“本次增持”)的相关事宜,本所于 2016 年 5
月 31 日出具了《关于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
股份的专项核查意见》,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核查事项的相关要求,现对以
上专项核查意见进行补充,出具补充核查意见如下:
在“二、本次增持的情况之(三)本次增持实施情况”部分补充核查意见:
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前,公司控股股东长城集团持有公司股份数为
180,731,553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4.40%;一致行动人赵锐均、杨逸沙、陈志平、
冯建新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数为 9,383,709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79%;公司控股
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数为 190,115,262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6.18%。
根据长城集团 2016 年 5 月 31 日发出的《关于增持计划完成的通知》,2015
年 7 月 6 日—2016 年 5 月 24 日期间,长城集团累计增持了公司 8,716,861 股股
份(包括直接持股及通过国投瑞银资本长影增持一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间接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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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66%;长城集团的一致行动人陈志平增持了公司 300 股
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0.000057%;长城集团及一致行动人陈志平累计增持了
公司 8,717,161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1.66%;在 2016 年 7 月 6 日前长城集
团将不再增持本公司股份,本次增持计划完成。
本次增持计划完成后,长城集团持有公司股份数为 189,448,414 股,占公司
总股本的 36.06%;一致行动人赵锐均、杨逸沙、陈志平、冯建新合计持有公司
股份数为 9,384,009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79%。长城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赵锐
均、杨逸沙、陈志平、冯建新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数为 198,832,423 股,占公司总
股本的 37.84%。
本补充核查意见正本一式两份。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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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关于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
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的补充核查意见的签署页)
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马 群
经办律师:
李远扬
周 霞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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