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亮股份:关于实际控制人通过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增持股份完成的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6-0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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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203 证券简称:海亮股份 公告编号:2016-044

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际控制人通过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增持股份完成的公告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于2016年6月2日收到公司实际控

制人冯海良先生的通知:冯海良先生通过“海通初霁4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于

2016年6月1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大宗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票

43,181,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58%。截至2016年6月2日,冯海良先生本次增持

公司股份计划已完成,现将本次增持的相关情况进行如下披露:

一、本次增持情况

1、增持人

海通初霁4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2、增持目的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和维护中小

股东利益,决定对公司股份进行增持,增持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

3、增持计划

公司于2016年5月19日收到公司实际控制人冯海良先生的通知:冯海良先生

及其一致行动人计划通过“海通初霁4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在未来1个月内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增持的数量为不低于

16,714,01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且不超过83,570,05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

具体详情请见公司于2016年5月20日披露的《关于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通

过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增持股份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6-042)。

4、本次增持实施情况

海通初霁4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具体增持情况如下:

占公司

增持均价 增持数量 总股本

增持主体 增持方式 增持时间

(元/股) (股) 比例

(%)

海通初霁

4 号集合

大宗交易 2016 年 6 月 1 日 6.60 43,181,000 2.58

资产管理

计划

合计 6.60 43,181,000 2.58

5、增持人增持前后持股情况

增持前持股情况 增持后持股情况

增持主体 占公司总股本 占公司总股本

持股数量 持股数量

比例 比例

(股) (股)

(%) (%)

海通初霁 4 号集

合资产管理计 0 0 43,181,000 2.58

合计 0 0 43,181,000 2.58

本次增持后,公司实际控制人冯海良先生、其子冯橹铭先生、海通初霁 4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公司控股股东海亮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浙江正茂

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合计持有公司股份达 904,399,093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4.11%。

其中海亮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公司股份 819,222,178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9.01%;

浙江正茂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持有公司股份 12,336,449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74%;

冯海良先生持有公司股份 16,659,466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冯橹铭先生持有

公司股份 13,0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78%;公司实际控制人冯海良先生

通过海通初霁 4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持有公司股份 43,181,000 股,占公司总股

本的 2.58%。

二、其他情况说明

1、公司实际控制人冯海良先生本次通过海通初霁 4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增

持公司股份行为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规定的情况说明。满足《上

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提出豁免发出要约申请的条件。国浩律师(杭

州)事务所吴钢、吕卿律师对公司实际控制人本次增持行为进行专项核查,并出

具《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之

法律意见书》。

2、公司实际控制人冯海良先生本次增持公司股份的完成不会导致公司股权

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3、公司实际控制人冯海良先生、其子冯橹铭先生、海亮集团有限公司、浙

江正茂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承诺:在本次增持期间及本次增持计划完成后六个月内

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三、备查文件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

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六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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