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712 证券简称:锦龙股份 公告编号:2016-51
债券代码:112207 债券简称:14锦龙债
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本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
配方案已获本公司于2016年5月31日召开的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现将利润分配实施事宜公告如下:
一、利润分配方案
本 公 司 2015 年 度 利 润 分 配 方 案 为 : 以 本 公 司 现 有 总 股 本
896,0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1元人民币现金(含税;
扣税后,QFII、RQFII以及持有股改限售股、首发限售股的个人和证
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0.9元;持有非股改、非首发限售股及无限售流
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先按每10股派1元,权
益登记日后根据投资者减持股票情况,再按实际持股期限补缴税款;
持有非股改、非首发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
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
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对于QFII、RQFII外的其他非居
民企业,本公司未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
1
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0.20元;持股
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10元;持股超过1
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二、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为:2016年6月8日,除权除息日为:
2016年6月13日。
三、权益分派对象
截止2016年6月8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下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
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四、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将于
2016年6月13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
其资金账户。
2、以下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 股东账号 股 东 名 称
1 08*****655 东莞市新世纪科教拓展有限公司
2 01*****973 杨志茂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至股权登记日),如因自派股
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
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本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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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咨询办法
咨询地址:广东省清远市新城八号区方正二街1号锦龙大厦
咨询联系人:罗序浩
咨询电话:0763-3369393
传真电话:0763-3362693
六、备查文件
1、公司关于审议通过《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2015年度股
东大会决议
2、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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