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正海磁性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及公司《独
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作为
烟台正海磁性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独立董事,
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三
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对修订公司《章程》的独立意见
公司根据最新情况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了修订,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我们同意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提交
公司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对续聘2016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山东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从事上市
公司审计业务的相关从业资格,具备审计业务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
质,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并进行各项专项审计和财务报表审计过程
中,坚持以公允、客观的态度进行独立审计,很好地履行了双方所约
定的责任与义务,我们一致同意续聘山东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为公司 2016 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关于续聘2016年度
审计机构的议案》提交公司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对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编制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如实反映了
募集资金使用的实际情况,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挪用募集资金或随意变更募集用途
等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此页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烟台正海磁性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的独立意见》书面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殷承良 于建青 柳喜军
二零一六年六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