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开山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证监发[2001]102)
号文、《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我们作为浙江开山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开山股份”)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关于
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同意聘任叶春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本次聘任是在充分了解被聘任人身份、
学历职业、专业素养等情况的基础上进行的,并已征得被聘人本人的同意。被聘
人具备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能力,未发现有《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亦不存在如下情况:
1)最近三年内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2)最近三年内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3)被中国证监会宣布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
4)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5)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高级
管理人员应履行的各项职责。
本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
利益的情况。
独立董事: 王秋潮 陈希琴 束鹏程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