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299 证券简称:安迪苏 公告编号:2016-016
蓝星安迪苏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中期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0.165 元
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
1. 居民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暂不扣缴所得税,每股现金红利
为 0.165 元,待实际转让公司股票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
2.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后为 0.1485
元;
3. 其他机构投资者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实际派发每股现金红利
为 0.165 元。
股权登记日:2016 年 6 月 7 日
除权(除息)日:2016 年 6 月 8 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 年 6 月 8 日
一、通过分配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蓝星安迪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于公司拟进行现金分红的
议案》已经公司于 2016 年 5 月 20 日召开的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
东大会决议公告已于 2016 年 5 月 21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二、分配方案
(一) 发放年度:2016 年中期。
(二) 发放范围:截至 2016 年 6 月 7 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
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三) 本次分配以公司总股本 2,681,901,273 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
利 0.165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442,513,710.05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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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根据国家有关税法的规定:
1. 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
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
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
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
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
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
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
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暂减按 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
税负为 5%。
2. 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司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
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
每股实际派发现金股息 0.1485 元人民币。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
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
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 其他机构投资者: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股
息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165 元(含税)。(对于非居民企业股东,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也可由公司代扣代
缴)。
三、分派具体实施日期
股权登记日:2016 年 6 月 7 日
除权除息日:2016 年 6 月 8 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 年 6 月 8 日
四、分派对象
截至 2016 年 6 月 7 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
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分红派息的实施办法
中国蓝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除中国蓝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外的股东的现金红利,公司委托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
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
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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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
后再进行派发。
六、咨询联系方式
联系部门: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联系电话:010-61958799
联系传真:010-61958805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土城西路 9 号蓝星大厦六楼
七、备查文件
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蓝星安迪苏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6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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