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352 股票简称:浙江龙盛 公告编号:2016-053 号
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5元(含税)。
●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0.15元。自然人股东
和证券投资基金在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
利0.15元,待实际转让股票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QFII”)股东、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个人持有限售股的股
东,按10%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为0.135元;其他机构投资
者和法人股东,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15元。
●股权登记日:2016年6月7日
●除息日:2016年6月8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年6月8日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公司于 2016 年 5 月 11 日召开的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过《2015 年度利润
分配的预案》,该次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于 2016 年 5 月 12 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二、分配方案
(一)发放年度:2015 年度
(二)发放范围:截至 2016 年 6 月 7 日(A 股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
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
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三)利润分配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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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次分配以 3,253,331,86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
利 1.50 元(含税),共计派发股利 487,999,779.00 元(含税)。
2、扣税的有关规定: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
《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
101 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
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
统一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按照上述通知规定,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
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15 元;待其转让股票时,
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
资 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
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
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
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 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
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个人持有限售股的股东,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
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财税[2012]85 号
通知》”),公司暂按股息红利所得的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的税率
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每股现金红利 0.135 元。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
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由公司按 10%的税
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公司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按照税后每股 0.135 元派发现
金红利。如其能在公告后十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提供相关合法证明文件,如:1)
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凭证;2)以居民企业
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递交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3)该类股东虽为非居民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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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但其本次应获得的红利属于该类股东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证
明文件。由公司确认有关股东属于居民企业股东后,则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并由公司向相应股东补发相应的现金红利款。如该类股东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供
证明文件,则将按照规定代扣代缴 QFII 股东的现金红利所得税。
(4)对于在中国注册的法人股股东(含除 QFII 外的机构投资者),自行
在所得发生地缴纳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 0.15 元。
(5)对于对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
公司 A 股股票(“沪股通”),其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
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
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81
号)(“《财税[2014]81 号通知》”)执行,本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
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股息 0.135 元人民币。
三、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2016 年 6 月 7 日
除息日:2016 年 6 月 8 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 年 6 月 8 日
四、分派对象
截至 2016 年 6 月 7 日(A 股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
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五、分配实施办法
1、公司股东阮水龙、阮伟祥、项志峰、阮伟兴、阮兴祥持有的公司股份现
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另有七名持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股东,其现金红利由
本公司自行派发。
2、除上述第 1 项股东外,均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进行派发。无限售条件流
通股的红利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
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
利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有关咨询办法
(一)咨询电话:0575-82048616,传真:0575-820415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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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联系地址: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道墟镇龙盛大道 1 号浙江龙盛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 0 一六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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