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油工程:2015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来源:上交所 2016-06-0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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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583 证券简称:海油工程 公告编号:临 2016-009

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扣税前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25 元

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在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

所得税,待实际转让股票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2250 元;香港联交所投资者(沪港

通)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2250 元;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

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税前 0.25 元。

股权登记日:2016 年 6 月 7 日

除息日:2016 年 6 月 8 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 年 6 月 8 日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2015 年度利润分配

方案已获 2016 年 5 月 17 日召开的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股东大会决

议公告刊登于 2016 年 5 月 18 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二、利润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15 年度。

2.发放范围:截止 2016 年 6 月 7 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本次分配以 2015 年末总股本 4,421,354,800 股为基数,

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2.50 元(含税),即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25 元(含税),

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1,105,338,70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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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利润分配实施日期

1. 股权登记日:2016 年 6 月 7 日

2. 除息日:2016 年 6 月 8 日

3.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 年 6 月 8 日

四、利润分配对象

截止 2016 年 6 月 7 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上海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利润分配实施办法

1. 本公司股东——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国海洋石油南海西部公司及

中国海洋石油渤海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实际派发

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25 元。

2. 对于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的现金红利,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

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和

《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5]101 号)有关规定,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

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

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25 元。

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上市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25

元;待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

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

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应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上市公司,上

市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

税负为: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

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

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

3. 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国

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

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按照 10%的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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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2250 元。如相

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

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 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 A 股股票(“沪

股通”),其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

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

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执

行,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2250

元。

5. 对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居民

企业含义的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其现金红利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派发

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25 元。

六、有关咨询办法

1. 咨询地址:公司董秘办

2. 联系人:提静

3. 咨询电话:022-59898808

4. 传真号码:022-59898800

七、备查文件

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特此公告。

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六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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