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港科技:2015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实施公告

来源:上交所 2016-06-0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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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601599 股票简称:鹿港科技 编号:2016-043

江苏鹿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 元(含税),每股转增股本:1 股

● 扣税前每股现金分红 0.1 元: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

金在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实际转让股票时根据持股期限

计算应纳税额;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个人股东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

东,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每股扣税后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09

元;香港联交所投资者, 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每股扣税后派发现金

红利为人民币 0.09 元。

● 股权登记日:2016 年 6 月 7 日

● 除权除息日:2016 年 6 月 8 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 年 6 月 8 日

● 新增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上市日:2016 年 6 月 13 日

一、通过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江苏鹿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或“鹿港科技”)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

案已经于 2016 年 5 月 11 日召开的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6-036)刊登于 2016 年 5 月 12 日的《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二、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

1、发放年度: 2015 年度。

2、发放范围:截至 2016 年 6 月 7 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

股东。

3、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

以鹿港科技 2016 年 3 月 3 日非公开发行股份登记后的总股本 447,094,302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

红利人民币 44,709,430.20 元(含税);同时,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以总

股本 447,094,302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10 股,共计转增 447,094,302

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将增加至 894,188,604 股。

4、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财政

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

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有关规定,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

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

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额。按照该通知规定,公司派

发现金红利时,对个人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暂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 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将根

据股东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

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

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公司限售条件股份的自然人股东,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

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

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公司代

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09 元。

(3)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

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代

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09 元。如 QFII 股

东取得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

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

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

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对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 A 股股票(“沪

股通”),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

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

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财税[2014]81 号通

知》”)执行,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9 元。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

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人民币

0.1 元(含税)。

(6)本次转增的资本公积金的来源为公司历次股本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

资本公积金。公司本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扣税。

三、相关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6 年 6 月 7 日

2、除权除息日、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 年 6 月 8 日

3、新增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上市日:2016 年 6 月 13 日

四、分派对象

截至 2016 年 6 月 7 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

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五、分配、转增股本实施方法

1、现金红利派发

(1)公司股东中钱文龙、缪进义、钱忠伟、陈瀚海、邹国栋五位股东的现金

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2)除以上股东之外,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

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

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

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

易后再进行派发。

2、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本次实施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按照中登上海分公司的有关规定,由中登

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股东的持股数,将所分派股份直接计入股东

账户。

六、股本结构变化(单位:股)

变动数

单位:股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后

送股 转增 合计

1、国家持股

2、国有法人持股

3、其他境内法人持有股 1,651,291 1,651,291 1,651,291 3,302,582

有限售条 4、境内自然人持有股份 940,050,057 940,050,057 940,050,057 1,880,100,114

件的流通 5、境内法人、自然人持有股

股份 份

6、战略投资者配售股份

7、一般法人配售股份

8、其他

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份合计 95,656,348 95,656,348 95,656,348 191,312,696

A股 351,437,954 351,437,954 351,437,954 702,875,908

无限售条 B股

件的流通 H股

股份 其他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份合计 351,437,954 351,437,954 351,437,954 702,875,908

股份总额 447,094,302 447,094,302 447,094,302 894,188,604

七、按新股本总额摊薄计算的 2015 年度每股收益

本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实施后,按照实施后新股本总额 894,188,604

股全面摊薄计算的公司 2015 年度每股收益为 0.155 元。

八、咨询办法

1、咨询地址:江苏省张家港市塘桥镇鹿苑工业区公司证券部

2、咨询电话:0512-58353239

3、传真电话:0512-58470080

特此公告。

江苏鹿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6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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