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天能源: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来源:上交所 2016-06-0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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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信息披露

工作,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

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结合《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本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中提及“信息”系指公司已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可

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

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主要包括:

(一) 公司的定期报告,包括中期报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

(二) 公司的临时报告,包括股东大会公告、董事会公告、监事会公告;

(三) 公司的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及上市公告书;

(四) 公司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

出机构、公司股票挂牌交易所在证券交易所(下称“交易所”)等有关政府部门

报送的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报告、请示等文件,以及政府部门的

批示等文件;

(五) 新闻媒体关于公司重大决策和经营情况的报道;

(六) 公司向投资者公开发布的季度通讯及与投资者关系相关的信息。

本制度中提及的“披露”,系指在规定的时间、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

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信息,并送达监管部门备案。

第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公司将按规定履行相关信

息披露义务。

各控股子公司应按上市公司标准进行经营,并根据各自具体情况,建立有效

的信息披露工作机制,指定信息披露责任人。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或者与公司的关联人进行的各类交易,可能

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应当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分支机构的负责人;

(六)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为规范对外信息披露行为,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应遵循本章规定的

基本原则。

第六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该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

义务。

第七条 公司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八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保证没有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就保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以上内容应当作为重要提示

在公告中予以陈述,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

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平地向所有投资者披露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重大事项,以使所有投资者均可以同时获悉同样的信息,不得有选择性

地、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泄露。特定对象包括(但不限于)从事证券投资、证券分

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等。

第九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证

券监管部门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没有具体规定、但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

会认为该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

比照本制度及时披露。

第十条 公司披露信息时应便于理解,应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明扼要、

通俗易懂地说明事件真实情况,文件中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

质的词句。

第十一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证券交

易所登记,并在监管部门指定的媒体发布,指定媒体是《中国证券报》、《上海证

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

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

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二条 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

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

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应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

第十四条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页上刊登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

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

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管理和责任

第十五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并保证实施,由公

司董事长作为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常规信息披露工作由公

司董事会办公室按照相关规定及监管机构的要求统一管理,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

织协调。

第十六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司监事会负责监督。监事会应当对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

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予以修订。董事会不予

更正的,监事会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形式审核后,发

布监事会公告。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有关信息披露的主要工作内容包括:

(一)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

董事会;

(二)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三)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

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四)负责处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督促公司制定并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和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制度,促使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

按照有关规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办理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五)协调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关系,接待投资者来访,回答投资者咨询,

向投资者提供公司信息披露资料;

(六)负责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制定保密措施,促使董事、监事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保守秘密,并在内幕信息泄

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报告证券监管部门;

(七)协助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了解信息披露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以及上市协议中关于法

律责任的内容;

(八)负责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其他证券监督机构之间的

沟通;

(九)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

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公司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有关信息披露的职责。董事

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其职责并行使相应权力。在

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年度实施情况进行自

我评估,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将关于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实施情况的董事

会自我评估报告纳入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部分进行披露。

第十九条 监事会应当形成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实施情况的年度

评价报告,并在年度报告的监事会公告部分进行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

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公司常规信息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

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以及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

保证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时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

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

应当披露的信息。

第二十二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

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项、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二十三条 公司总部各部门及各子公司、分支机构的负责人是本部门及

本公司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同时各部门及各子公司、分支机构应当指定专人

作为指定联络人,负责向董事会秘书或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报告信息。

第二十四条 公司总部各部门及各子公司、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应当督促本

部门或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本部门或公司发生的应

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或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

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

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

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

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六条 公司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

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时,

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

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 5%或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

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做出

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

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八条 除常规信息披露之外,公司的对外宣传、媒体工作由总裁办

公室具体负责。公司员工接受媒体采访必须经总裁办公室授权,未经授权一律不

得接受媒体采访。

就接受媒体的采访,被采访人应事先通知记者将采访内容传真或发电子邮件

至公司,并经总裁办公室同意,方可接受采访。接受采访后,被采访人应要求记

者提供其拟发表的稿件,经董事会秘书或公司负责宣传工作的主管人员审核同意

后方可发表。正式发表的稿件原件或复印件需提交总裁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九条 信息披露在不涉及敏感财务信息、商业秘密的基础上,公司

应主动、及时地披露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公

司发展战略、经营理念、公司与利益相关者的关系等方面。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均

有保守秘密的义务,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内

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三十一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

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沟通时,不得

提供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三十二条 公司确有必要与监管部门沟通有关事项的,应当在交易日收

市之后进行,涉及可能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的重大事项,应当按

规定及时停牌或公告。沟通事项涉及内幕信息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天能源内幕

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规定,将监管部门有关知情人员纳入内幕信息知情人范

围进行登记。

第四章常规信息披露的范围和内容

第一节定期报告

第三十三条 公司常规信息披露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公司在信息披露前,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报送定期报告或者临时

报告文档和相关备查文件。

第三十四条 定期报告指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

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 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

情况;

(六) 董事会报告;

(七)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 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 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 中国证监会、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

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 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 财务会计报告;

(七) 中国证监会、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中国证监会、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

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

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三十六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

进行业绩预告。

第三十七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内相关财务数

据。

第三十八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

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

年度第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

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年度业绩公告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

之日起三个月内,半年度业绩公告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

完成并披露。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或业绩公告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

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三十九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执行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中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

审计:

(一)拟在下半年进行利润分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的;

(二)拟在下半年提出发行新股或者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再融资申请,根据有

关规定需要进行审计的;

(三)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

的除外。

第四十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定期报告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报送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中期报告全文及摘要、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

(二)审计报告原件(如适用);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四)按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制作的载有定期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文件;

(五)停牌申请(如适用);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节临时报告

第四十一条 公司披露的除定期报告之外的其他公告为临时报告。临时报

告包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告,重大事项公告以及其他可能对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的公告。

发生前款所称重大事项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

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

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

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

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

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

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

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

制措施;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

议;

(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

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

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九)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一)审计师在任期届满前被免任;

(二十二)先前公告所述的协议取消;

(二十三)总裁呈辞;

(二十四)公司知道其审计师将就公司的业绩发出有保留意见的报告;

(二十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

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以及董事会认为构成股价敏感资料的其它情形。

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在合理、切实、可行

的情况下及时履行重大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项发生并报告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合理、切实、可行

的情况下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项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项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筹划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过程中的相关人员,应

及时主动向公司通报有关信息,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披露。公司

在获悉相关信息时,应及时向交易所申请停牌并披露影响股价的重大信息。

公司预计筹划中的重大事项难以保密或相关事件已经泄露的,应及时向交易

所主动申请停牌,直至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停牌期间,公司应当至少

每周发布一次事件进展情况公告。

发生涉及公司的市场传闻或在没有公布任何股价敏感重大信息的情况下 股

票交易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向交易所主动申请停牌,并核实有无影响公司

股票交易的重大事项,不得以相关事项存在不确定性为由不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对于正在筹划中的可能影响公司股价的重大事项,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交易对手方及其关联方和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

聘请的专业机构和经办人员,参与制订、论证、审批等相关环节的有关机构和人

员,以及提供咨询服务、由于业务往来知悉或可能知悉该事项的相关机构和人员

等(以下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在相关事项依法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在公司

股价敏感重大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

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公司如在澄清公告及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中披露不存在重大资产重组、收

购、发行股份等行为的,应同时承诺至少 3 个月内不再筹划同一事项。

第四十三条 公司发生下列重大事项,应当在合理切实可行的情况下立即

发布,最迟必须在重大事项发生后两个工作日内予以披露:

(一)公司章程变更、注册资本金和注册地址变更;

(二)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独立董事发生变动或受到重大处罚;

(四)公司遭受重大亏损或遭受超过净资产百分之十以上的重大损失;

(五)公司提供担保等或有负债超过净资产百分之二十;

(六)公司合并、分立;

(七)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八)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事项。

具备前款第(二)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

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四十四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已披露的重大事项出现可能对公司证

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

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四十五条 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的临时报告不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要

求的,可以先披露提示性公告,解释未能按要求披露的原因,并承诺在两个交易

日内披露符合要求的公告。

第四十六条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重大行政许可事项的相关情况,即公司应

当在做出行政许可申请的决议或决定、监管部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及时在指

定媒体公开披露相关情况。对于一般行政许可事项,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期

报告和年度报告)中公开披露监管部门的行政许可决定。

第五章信息披露的标准

第四十七条 公司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包括不时修订)的上市

规则规定的披露标准,披露公司的交易、关联交易、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及业绩

预告等信息。

第四十八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的下述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

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

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第四十九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的下述交易,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

豁免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一)任何一方参与公开招标、公开拍卖行为所导致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与另一方之间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的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第五十条 公司应披露合同标的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且合同标的金额达到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的重大合同。

第五十一条 公司应披露涉案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且涉案金额达到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3%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第五十二条 公司认为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重大事项,应

予披露。

第五十三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商业秘密或者其

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并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可

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暂缓披露,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一)拟披露的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四)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暂缓披露的期

限一般不超过 2 个月。

(五)暂缓披露申请未获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

者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五十四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上海证券交

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按相关规定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违反国家有关

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披露或者履

行相关义务。

第六章信息披露的管理和流程

第五十五条 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常规信息披露的指定部门,董事会秘书

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的具体事宜,负责统一办理公司应公开披露信息的报送

和披露工作,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第五十六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提交、审议、披露程序包括:总裁、

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编制定期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董

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

告;董事会秘书负责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五十七条 公司临时报告的传递、审核、披露程序包括: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公司控股股东

和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重大事项发生时,确保重大信息第一时间通报给董事会

秘书,由董事会秘书呈报董事长,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

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五十八条 公司总部各部门、子公司和分支机构在接到董事会办公室关

于编制定期报告的通知,要求提供情况说明和数据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

准确、完整地以书面形式提供,有编制任务的,应按期完成。

第五十九条 发生本制度第四十一条所述的重大事项时,公司各部门应在

第一时间将重大事项信息以书面形式报送董事长、总裁,并抄送董事会办公室,

同时协助完成信息披露工作。

上述重大事项的披露工作,董事会办公室须在事件发生二个工作日内进行公

告,并督促、协助有关责任部门在五个工作日内向各监管部门备案。

第六十条 对监管部门所指定的披露事项,各部门应积极配合董事会办公室

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如果董事会办公室认为资料不符合规定,有权要求有关部门

补充。

第六十一条 为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掌握公司日常经营情况,公

司各部门应当定期(每个季度末)与董事会办公室沟通反馈日常经营情况。

第六十二条 所有需要披露的信息,按如下流程制作:

(一)由相关部门分工制作,提供信息部门的负责人应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

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二)信息汇总至董事会办公室,由董事会办公室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格

式和类别进行加工整理及合规性检查,并根据需要分别提交计划财务部就审计数

据进行核查或提交总裁办公室对披露内容进行核查;

(三)信息经审查无误后由董事会办公室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指定

时间、指定媒体上发布。

第六十三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能按照既定日期披露的,应当

在既定披露日上午九点之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十四条 公司如发现已披露信息有错误、遗漏和误导时,应及时修正,

或发布更正、补充和澄清公告。

第六十五条 公司引用已经通过审核并发布的信息时,原则上只需标明出

处;如须再次进行引用和发布,免于进行本章所述的审核程序。

第六十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应建立档案管理,确立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和保管制度,该工作由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

证券事务代表负责。

第六十七条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主管证

监局,并备置于公司住所,供公众查阅。

第七章责任承担

第六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没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履

行勤勉尽责义务的,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公平性、

及时性承担责任。

董事长、总裁、董事会秘书,应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公平性、及时性承担主要责任。

董事长、总裁、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公平性、及时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六十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因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公开谴责、批评等

监管措施的,公司相关部门应及时查实原因,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相关责

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七十条 公司总部各部门、子公司、分支机构以及相关人员失职或未能勤

勉尽责,导致公司信息披露违规或发生重大差错的,应对相关部门或公司、责任

人进行处罚,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和重大损失的,可同时依法要求责任人承担相

应的民事责任。

第七十一条 依据本制度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分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将处

理结果在五个工作日内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七十二条 公司总部各部门、子公司、分支机构在工作中应与业务中介

机构约定保密义务,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若擅自披露公

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对内外部机构和人员追究责任的权利。

第八章其他

第七十三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培训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

董事会秘书应当定期对公司董事、监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总部各部门以

及各子公司、分支机构的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开

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

第九章附录

第七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

两个交易日内。

第七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中国的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

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如监管部门对于信息披露有新的规定出台,从其

规定。

第七十六条 本管理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报监管部门备案。

第七十七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2008 年 1 月 31 日制定《长

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同时废止。

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6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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