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震元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交
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浙
江震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对《关于
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进行了审阅,现发
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次公司提出使用不超过 5,000 万元(含 5,000 万元)的闲置募
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有利于降低财务费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及股东
的利益。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履行了必
要的审批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
同意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方案。
浙江震元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周鸿勇 赵秀芳 颜华荣
二〇一六年六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