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华银关于万向钱潮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
关于万向钱潮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万向钱潮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万向钱潮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贵司”或“公司”)委托,就贵司召开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会议”)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大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万向钱潮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本次会议的相关资料,包
括但不限于本次会议召开通知、本次会议议程、议案及决议等文件资料,同时听
取了公司董事会秘书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公司已向本所作出保证和承诺,
保证公司向本所提供的资料和文件均为真实、准确、完整,无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仅就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所发生的事实以及本所律师对有关
法律法规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
所同意就本法律意见书依法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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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华银关于万向钱潮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会议召集、召开的程序
2016 年 5 月 16 日,贵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作出决议,决定于 2016
年 6 月 1 日召开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16 年 5 月 17 日,贵司将本次
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及审议事项等相关公告、通知刊载在中国证监会指定
披露媒体上告知全体股东,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20
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2016 年
6 月 1 日(星期三)下午 14:30 在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浙江纳德物业管理有限公
司二楼多功能厅(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万向路 529 号)举行;网络投票起止时间
为:2016 年 5 月 31 日至 2016 年 6 月 1 日,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
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16 年 6 月 1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16 年 5 月 31 日 15:00 至 2016
年 6 月 1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投票时间和方式均
符合公告内容。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会议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
《大会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20人,代表股份数1,260,567,420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94%。其中: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17人,代表股份数
1,260,547,1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54.9391%;
(2)通过网络投票的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3人,代表股份数20,280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9%。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大会规则》及
《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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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华银关于万向钱潮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按照本次会议的议程及审议事项,以现场记名投票结合网络投票的表决方
式,逐项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 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二)审议通过《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三)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计票和监票。上述议案经
股东依法表决,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议案与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相符,本次股东大会表决
程序符合《公司法》、《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之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上述
决议合法有效。
四、关于股东大会提出临时议案的情形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会议未发生股东提出临时提案的情形。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
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大
会规则》的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各项决议均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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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华银关于万向钱潮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东方华银关于万向钱潮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吴东桓 见证律师:
王建文
黄 勇
2016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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