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科技:《公司衍生品投资风险控制及信息披露制度》(2016年6月)

来源:深交所 2016-06-0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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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衍生品投资风险控制及信息披露制度》

(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南京华东电子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衍生品交易行为,控制衍生品交易风险,根据 《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主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业务情况,特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衍生品是指场内场外交易、或者非交易的,

实质为期货、期权、远期、互换等产品或上述产品的组合。衍生

品的基础资产既可包括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

其他标的,也可包括上述基础资产的组合;既可采取实物交割,

也可采取现金差价结算;既可采用保证金或担保、抵押进行杠杆

交易,也可采用无担保、无抵押的信用交易。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衍生品交易。未经公

司同意,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不得进行衍生品交易。

第四条 公司及下属各单位应严格控制衍生品交易的种类及规

模,从事的衍生品交易以人民币远期结售汇、远期外汇买卖和掉

期(包括汇率掉期和利率掉期)、货币期权等业务为主,主要以

套期保值为目的。

第五条 对开展衍生品业务的相关信息,公司应按照证券监督管

理部门的相关规定在临时报告或者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第二章 衍生品交易的风险控制

第六条 公司开展衍生品业务前,由公司财务部门或聘请咨询机

构负责评估衍生品的业务风险,分析该业务的可行性与必要性,

对突发事件及风险评估变化情况及时上报。

第七条 公司在进行衍生品交易前,应当制定相应会计政策,确

定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计量及核算方法。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查衍生品交易的可行性

与必要性,及风险控制情况,衍生品业务在报董事会审批前应当

得到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审核同意。

第九条 公司进行衍生品交易前应成立衍生品交易工作小组,交

易小组应该配备交易决策、业务操作、风险控制等专业人员。参

与交易的人员应充分理解衍生品交易的风险,严格执行衍生品交

易的业务操作和风险管理制度。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在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内审批衍生品交易

事项。超过规定权限的衍生品投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管理层在董事会决议的授权范围内负责有关衍生品交

易业务操作事宜。在董事会批准的最高额度内,由公司管理层确

定具体的金额和时间。

第十一条 公司法律事务部门负责审核衍生品业务的合同及相

关文本的条款,分析所涉及的法律风险。

第十二条 公司在开展衍生品业务前,应当在多个市场与多种产

品之间进行比较、询价;必要时可聘请专业机构对待选的衍生品

进行分析比较。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

计量》对衍生品交易公允价值予以确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对衍生品予以列示和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应严格控制衍生品业务的种类及规模,不得超

出经营实际需要从事复杂衍生品交易,不能以套期保值为借口从

事衍生品投机。

第三章 衍生品业务的审议程序

第十五条 公司所有衍生品交易均需提交董事会审议,构成关

联交易的衍生品交易应当履行关联交易表决程序。

第十六条 对于超出董事会权限范围的衍生品投资业务,经公

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专项意见后,还需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执行。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公司应自行或

聘请咨询机构对拟从事的衍生品业务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险管

理措施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披露分析结论。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对衍生品交易业务建立严格的岗位责任

制,明确相关业务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决策、执行、资金

管理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第四章 衍生品业务的后续管理

第十八条 公司衍生品交易业务工作小组应跟踪衍生品公开市

场价格或公允价值的变化,及时评估已开展的衍生品业务的风险

敞口变化情况,并于每季度末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当公司已交易衍生品的公允价值减值与用于风险对冲的资

产(如有)价值变动加总,导致合计亏损或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人民

币时,审计委员会应向董事会汇报,董事会应以临时公告及时披

露。

第十九条 对于不属于交易所场内集中交收清算的衍生品交

易,公司衍生品交易工作小组应密切关注交易对手信用风险的变

动情况,定期对交易对手的信用状况、履约能力进行跟踪评估,

并相应调整交易对手履约担保品的头寸。

第二十条 公司交易工作小组应根据已交易衍生品的特点,针对

各类衍生品或不同交易对手设定适当的止损限额,明确止损处理

业务流程,并严格执行止损规定。

第二十一条 公司衍生品交易工作小组应及时向公司管理层和

董事会提交风险分析报告。内容应包括衍生品交易授权执行情

况、衍生品交易头寸情况、风险评估结果、本期衍生品交易盈亏

状况、止损限额执行情况等。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针对已开展的衍生品业务特点,制定切实可

行的应急处理预案,以及时应对衍生品业务操作过程中可能发生

的重大突发事件。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对已经开展的衍生品交易相

关信息予以披露,披露内容包括:

1、报告期末衍生品交易的持仓情况。应分类披露期末尚未

到期的衍生品持仓数量、合约金额、到期期限、及占公司报告期

末净资产的比例等;并说明所采用的分类方式和标准。

2、已交易的衍生品与其风险对冲资产的组合浮动盈亏变化

情况,及对公司当期损益的影响;

3、衍生品持仓的风险分析及控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市场

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等;

4、已交易衍生品报告期内市场价格或产品公允价值变动的

情况,对衍生品公允价值的分析应披露具体使用的方法及相关假

设与参数的设定;

5、公司衍生品的会计政策及会计核算具体原则与上一报告

期相比是否发生重大变化的说明;

6、独立董事对公司衍生品交易及风险控制情况的专项意见;

7、有关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内容。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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