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钱江:关于控股股东转让公司部分股权签署股份转让协议的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6-0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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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控股股东转让公司部分股权签署股份转让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913 证券简称:*ST 钱江 公告编号:2016 临-027

浙江钱江摩托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转让公司部分股权签署股份转让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

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温岭钱江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与浙江吉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签署

了《股权转让协议书》。

2、本次协议转让股份不触及要约收购。

3、股份转让事项须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后

方可组织实施,能否获得批准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

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一、股份转让基本情况

浙江钱江摩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钱江摩

托”)控股股东温岭钱江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钱江投

资”)拟通过公开征集受让方的方式协议转让所持有的本公司 13500

万股股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6 年 2 月 25 日、2016 年 3 月 3

日、2016 年 3 月 10 日、2016 年 3 月 17 日、2016 年 3 月 24 日、2016

年 3 月 29 日、2016 年 4 月 27 日发布的《重大事项停牌公告》(公告

编号:2016 临-005)、《重大事项继续停牌公告》(公告编号:2016

临-006)、《重大事项继续停牌公告》(公告编号:2016 临-007)、

《重大事项继续停牌公告》(公告编号:2016 临-008)、《关于控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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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拟转让公司部分股权的提示性暨继续停牌公告》(公告编号:

2016 临-009)、《关于控股股东拟转让公司部分股权公开征集受让方

暨复牌公告》(公告编号:2016 临-010)、《关于控股股东转让公司

部分股权公开征集受让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 临-022)、

关于控股股东转让公司部分股权公开征集受让方进展的公告》(公告

编号:2016 临-026)。

2016 年 6 月 1 日,钱江投资与吉利控股签署了《温岭钱江投资经

营有限公司与浙江吉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关于浙江钱江摩托股份

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书》,本次转让钱江摩托股份不触及要约收

购。

二、股份转让受让方情况介绍

公司控股股东钱江投资在公开征集受让方期限届满后,根据征集

结果及评审情况,确定本次股份转让的受让方为吉利控股,现将受让

方情况介绍如下:

(一)吉利控股的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浙江吉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私营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控股或私营性质企业控

股)

企业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江陵路 1760 号

注册资本:83,000 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 2003 年 3 月 24 日

法定代表人: 李书福

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汽车的销售,实业投资,机电产品的

投资,教育、房地产投资,投资管理,汽车整车、汽车零部件的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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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汽车外形设计,汽车模型设计,经营进出口业务(范围详见

《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

(二)吉利控股的股权结构

吉利控股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为李书福先生。股权结构如

下:

李书福 李星星

90% 10%

浙江吉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三)吉利控股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李书福先生,出生于 1963 年,燕山大学工程硕士学位,浙江吉利

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创办人及董事局主席董事长。李书福先

生于中国汽车制造业务拥有超逾 29 年投资及管理经验。李书福先生为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委员,曾被中国汽车报评选为“中国汽车工业

50 周年 50 位最有影响力的人物”之一。

三、股份转让协议签署情况介绍

2016 年 6 月 1 日,钱江投资与吉利控股签署了《温岭钱江投资经

营有限公司与浙江吉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关于浙江钱江摩托股份

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书》,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协议当事人

甲方(转让方):温岭钱江投资经营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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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受让方):浙江吉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二)本次股权转让标的

甲方根据本协议向乙方转让的标的如下:

甲方向乙方转让其所持有的钱江摩托无限售条件、流通的国

有法人股 13,500 万股,占钱江摩托总股本的 29.77%(以下简称

“标的股份”);乙方同意按照本协议规定的条件,受让甲方持

有的上述 29.77%的钱江摩托无限售条件、流通的国有法人股。

(三)甲、乙双方的主要义务

3.1 甲方的主要义务如下:

3.1.1 自 本 协 议 签 署 之 起 , 甲 方 不 得 将 本 协 议 约 定 转 让 的 股

权向第三方转让或设定担保。

3.1.2 本协议签署后,至乙方作为钱江摩托的股东股权过户

完毕时止,如非甲方原因致使本次股权转让无法完成而终止或解

除本协议,甲方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

方,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一次性退还乙方已支付的股权转让款及在

共管账户下产生的利息。

3.1.3 根 据 本 次 股 权 转 让 的 需 要 , 甲 方 负 责 办 理 相 应 的 报 批

手续。

3.1.4 甲 方 应 按 照 证 券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依法履行披露及

报告义务。

3.2 乙方的主要义务如下:

3.2.1 乙 方 对 向 甲 方 提 供 的 、 所 有 有 关 乙 方 自 身 的 资 料 及 所

作出的事实陈述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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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 乙 方 应 按 照 证 券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国资委”)的有关

规定,依法配合履行披露及报告义务。

3.2.3 乙方应按照本协议第 4 条的约定向甲方支付股权转让

款。

3.3 双方的共同义务:

如在本次国有法人股协议转让审批过程中,相关审批部门提

出相关补充承诺类或修改相关交易条款的要求,甲乙双方应充分

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修改。

(四) 股权转让价格与价款支付

4.1 本 次 股 权 转 让 标 的 每 股 价 格 为 以 股 份 转 让 信 息 公 告 日

(2016 年 3 月 29 日)前 30 个交易日的钱江摩托股票每日加权平

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每股人民币 8.01 元)为基础确定。

经甲、乙双方协商确定本次股权转让的每股价格为 8.01 元人

民币,本次股权转让总价款为人民币 108,135 万元。

4.2 乙方向甲方支付受让价款按下列方式进行:

4.2.1 本协议签署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本

次股权转让总价款 30%,即人民币 32,440.5 万元整(含冲抵的保

证金 5,406.75 万元);

4.2.2 自本次股权转让获国务院国资委批准之日起 5 个工作

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本次股权转让全部转让价款余额,即人民

币 75,694.5 万元整。甲方须在乙方支付全部股权转让款后 5 个工

作日内,前往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办理将标的股权过

户至乙方名下的相关手续,并及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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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款未结清前,股份不得过户。

4.2.3 甲方指定的收款账户为:

户名:温岭钱江投资经营有限公司

开户行:XXXXXX 银行

账号:XXXXXX

4.2.4 双 方 在 此 确 认 第 4.2.3 条 所 述 的 银 行 账 户 由 双 方 共

管,

共管账户管理要求如下:

4.2.4.1 在乙方将款项 支付给 甲方共 管账户 后,未 经乙方同

意,甲方不得将该款项转出,且共管账户余额不得低于乙方所支

付的股权转让价款及其利息之和。标的股份过户完成等甲方义务

完成后,该共管账户解除共管,甲方可以自由转出款项。

4.2.4.2 甲方在 共 管账 户 解除 共 管前 未 按前 述 约定 转 出乙 方

所支付的股权转让款项的,甲方将按照转出金额向乙方承担违约

责任。

4.2.4.3 如本次 股 权转 让 未获 国 务院 国 有资 产 监督 管 理委 员

会批准,则共管账户解除共管,甲方应在 5 个工作日内将共管账

户里的股权转让价款及相应利息退还至乙方指定账户。

4.3 如 在 本 次 股 权 转 让 的 审 批 过 程 中 , 浙 江 省 国 资 委 或 浙 江

省人民政府或国务院国资委提出与本次国有法人股转让协议价不

同的价格要求时,乙方可以视要求决定放弃或接受本次转让。乙

方放弃的,应不视为违约;乙方愿意接受要求的,则甲、乙双方

应按照该要求另行约定股权转让价格及支付时间,甲、乙双方应

在本协议的基础上另行签署补充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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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股东权利义务的转移

5.1 乙 方 在 向 甲 方 支 付 完 毕 转 让 价 款 并 办 理 股 权 变 更 登 记 手

续后,乙方即成为钱江摩托的股东,按章程规定享有公司股东权

利承担股东义务。

5.2 在 乙 方 支 付 股 权 转 让 价 款 后 至 办 理 股 权 变 更 登 记 手 续 的

过渡期间内,甲方对于本协议约定转让部分的股权的行使,应事

先取得乙方的书面同意,以不得损害乙方的合法利益为原则。

过渡期间内,甲方应按照善良管理人的标准行使钱江摩托股

东的权利,促使其委派的董事未经乙方同意,不得通过处置公司

资产、对外投资、调整公司主要业务、担保、贷款等方式,对钱

江摩托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如

因甲方进行任何故意、重大过失损害乙方、钱江摩托、钱江摩托

其他股东、钱江摩托债权人的重大利益的行为,因此而造成对钱

江摩托或乙方的损失,甲方应予以全额赔偿。

5.3 本 次 股 权 转 让 过 户 完 成 后 , 乙 方 在 作 为 钱 江 摩 托 第 一 大

股东期间,谨慎行使股东权利,甲乙双方同意,在本次股权转让

完成后,乙方有权依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

《钱江摩托公司章程》的规定向钱江摩托推荐董事、监事及高管

候选人。

5.4 除 非 乙 方 与 温 岭 市 人 民 政 府 达 成 一 致 意 见 , 乙 方 不 得 将

钱江摩托的注册地址迁离温岭市。乙方须在协议转让钱江摩托的

控制权时适用上述条款。如确需变更的,乙方或承接其股份的第

三方应和温岭市人民政府达成一致意见方可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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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在钱江摩托现有股东和管理层完全配合下,乙方将通过

积极开拓国际市场,改善生产管理水平,降低生产成本,提升运

营效率和投资收益或其他合理措施,实现钱江摩托 2016 年度扭亏

为盈。

5.6 在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任 何 可 适 用 的 监 管 规 则 的 前 提

下,通过适当的决策程序,乙方将向钱江摩托注入符合钱江摩托

发展战略的优质资产或业务,后续乙方还将视其在先进的农业机

械领域的研发情况,向钱江摩托注入相应资产或业务,以提升钱

江摩托的盈利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5.7 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在合理期限内,乙方应促使钱江摩

托制定未来五年内争取实现钱江摩托年产销超百亿元的战略和规

划。

5.8 乙方保证在股权转让完成后 12 个月内保持钱江摩托经营

和员工持续、稳定。

(六)违约责任

6.1 本 协 议 一 经 甲 、 乙 双 方 签 署 成 立 后 , 甲 、 乙 双 方 必 须 按

约定实际履行。如果任一方未按照协议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时,

经一方提示后仍拒不改正或因该方原因导致履行本协议结果显著

偏离约定要求,以致甲方通过本次股权转让以期达到的主要要

求、目标无法实现时,违约方须赔偿因此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

守约方书面豁免或本协议另有约定的情形除外。

6.2 任 一 方 违 反 保 密 义 务 时 , 按 本 协 议 保 密 条 款 追 究 违 约 方

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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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控股股东转让公司部分股权签署股份转让协议的公告

6.3 任 何 一 方 违 反 本 协 议 项 下 作 出 的 陈 述 、 保 证 和 承 诺 , 以

及其他法定、约定义务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按照给守约

方实际造成的损失向守约方承担赔偿责任。

(七)协议文本、生效及效力

7.1 本协议于 2016 年 6 月 1 日由甲、乙双方签订。

7.2 本 协 议 经 甲 、 乙 双 方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并 加 盖 各 单 位 公 章 后

成立,经按国家有关规定程序层报国务院国资委批准同意之日

(以相关批复文件的签发日期为准)起生效。

7.3 本 协 议 未 尽 事 宜 , 双 方 可 另 行 签 定 补 充 协 议 加 以 明 确 。

补充协议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四、其他说明

1、本次股份转让事项须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批

准后方可组织实施,能否获得批准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

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2、如本次股份转让事项获得批准并完成过户登记手续,公司的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发生变化,吉利控股将持有钱江摩托

135,000,000 股, 占钱江摩托总股本的 29.77%,吉利控股将成为钱江

摩托控股股东,李书福先生将成为钱江摩托实际控制人。

3、公司将根据股权转让事项的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指定

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公

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

特此公告。

浙江钱江摩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6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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