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斯股份:公司(作为发行人)与贺国英(作为特定发行对象)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补充认股协议

来源:深交所 2016-06-0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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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作为发行人)

贺国英

(作为特定发行对象)

关于

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

补 充 认 股 协 议

中国肃宁

1

本协议于 2016 年 6 月 1 日由以下双方签署:

甲 方: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河北省肃宁县尚村镇

法定代表人:贺国英

乙 方:贺国英

身份证号码:13092619490920****

身份证地址:河北省沧州市肃宁县尚村镇贺家庄村 75 号

鉴于:

1. 甲方(以下亦称“公司”)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并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挂牌上市的股份公司(股票代码:002494),拟向包括乙方在内不超过

十名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不超过 41,928,721 股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2. 乙方系中国籍自然人,无境外居留权,为甲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3. 乙方拟认购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甲方同意乙方作为本

次非公开发行特定对象,向乙方发行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对双方于 2016 年 3 月 28 日签署的《关于华斯控股股

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认股协议》(以下简称“认股协议”)的“第六条 违

约责任”作出如下补充约定:

第一条 违约责任

1.1. 本协议各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自觉履行本协议。

1.2. 任何一方违反其在认股协议中所作的保证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其他义务,视

为该方违约,对方有权要求其赔偿由此产生的损失(包括因请求而发生的合

2

理费用),赔偿金额以给对方造成的实际损失为限。

1.3. 乙方未按照认股协议的约定履行认购义务,或因乙方的认购资金无法按时到

位或乙方的其他原因影响甲方发行,造成认股协议无法实际履行的,甲方有

权在违约事实发生之后单方面通知乙方解除协议,并要求乙方支付未付认购

价款的 10%作为违约金。违约的实际损失高于违约金的,以实际损失确定违

约的赔偿金额。

第二条 协议效力

2.1.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署之日成立,自满足认股协议 3.1 条约定之日起生效,

如认股协议 3.1 条约定条件未获满足,则本协议自动终止。

2.2.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

等法律效力。

第三条 协议正本

3.1. 本协议正本一式六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其余

四份作为申报材料及备查文件。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3

(此页无正文,为《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贺国英关于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之补充认股协议》的签章页)

甲方: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有权签字人:

乙方:贺国英

签字:

声明:本签字页仅对本页首所指之文件有效。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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