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与控股股东签署非公开发行股票之
补充认股协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关于
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和《华斯控股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我们对公司与控股股东贺国英签署非公开发
行股票之补充认股协议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严格依照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有关规定审议了公司与控股股东
贺国英签署非公开发行股票之补充认股协议构成的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公司和全
体股东的利益,没有对上市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况。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审批权限和程
序均合法合规,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公司与
控股股东贺国英签署非公开发行股票之补充认股协议。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与控股股东签署非
公开发行股票之补充认股协议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章页)
独立董事签字:
马卫国
丁建臣
谢 蓓
2016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