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与控股股东签署非公开发行股票之
补充认股协议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作为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关于
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和《华斯控股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我们对公司与控股股东贺国英签署非公开发
行股票之补充认股协议事项进行了事前认真审查,并发表如下认可意见:
1、贺国英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的关联人,根据《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与贺国英签署补充认股协议构成关联交易。
2、本次签署补充认股协议是为了对控股股东就本次认购公司非公开发行股
票的违约责任做进一步明确和约定,有利于维护公司利益和顺利推进公司非公开
发行股票项目,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3、本次签署补充认股协议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
规的有关规定;有利于维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权益。
综上所述,我们认可公司与贺国英签订补充认股协议所构成的关联交易,并
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与控股股东签署非
公开发行股票之补充认股协议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章页)
独立董事签字:
马卫国
丁建臣
谢 蓓
2016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