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新能泰山发电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七届十四次董事会
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我们作为山东新能泰山发电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
事,对 2016 年 6 月 1 日召开的七届十四次董事会会议审议
的部分议案,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以下意见:
一、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停牌期满申请继续停牌的意
见
我们基于独立董事的判断立场,就以上事项发表如下意
见:因客观原因,公司不能在预定时间内按照相关规定披露
重组预案。公司拟继续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及停牌期满
申请继续停牌,根据相关规定,本事项需提请股东大会批准。
经审查相关材料后,我们认为,公司因客观原因导致本次重
大资产重组不能按照原定时间披露相关信息,本次拟提请股
东大会审议公司继续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并继续停牌的事宜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同意将本项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与交易各方签署框架协议的意见
我们基于独立董事的判断立场,就以上事项发表如下意
见:公司为保障本次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工作的顺利进行,拟
与交易各方签署框架协议,根据有关规定,本事项需提请股
东大会批准。经审查相关材料后,我们认为,公司拟与交易
各方签署框架协议,符合相关程序,本次拟提请股东大会审
议公司与交易各方签署框架协议的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同意将本项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李玉明 刘庆林 王凤荣 黄建岭
201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