欣泰电气: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6-0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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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372 简称:欣泰电气 公告编号:2016-058 号

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欣泰电气”)于 2015 年

7 月 14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深证调查通字 15069 号)。

因公司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决

定对公司立案调查。上述信息公司已于 2015 年 7 月 15 日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进行了披露(公告编号:2015-078)。2016 年 5 月 31 日公

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编号:处罚字[2016]57

号),现将《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内容公告如下:

欣泰电气涉嫌欺诈发行及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已由中国证监会调查完毕。中

国证监会依法拟对欣泰电气及相关责任人作出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措施。现将中

国证监会拟对欣泰电气及相关责任人作出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措施所根据的事

实、理由和依据以及欣泰电气及相关责任人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欣泰电气存在如下违法事实:

一、报送中国证监会的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

“IPO”)申请文件中相关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

2011 年 11 月,欣泰电气向中国证监会提交 IPO 申请。2012 年 7 月 3 日通过

创业板发审会审核。2014 年 1 月 3 日,欣泰电气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丹

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批复》。

为实现发行上市目的,解决欣泰电气应收账款余额过大问题,欣泰电气总会

计师刘明胜向公司董事长、实际控制人温德乙建议在会计期末以外部借款减少应

收账款,并于下期初再还款冲回。二人商议后,温德乙同意并与刘明胜确定主要

以银行汇票背书转让形式进行冲减。2011 年 12 月至 2013 年 6 月,欣泰电气通

过外部借款,使用自有资金或伪造银行单据的方式,在年末、半年末等会计期末

冲减应收款项,大部分在下一会计期初冲回,致使其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 IPO

申请文件中相关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其中,截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虚构

收回应收账款 10,156 万元,少计提坏账准备 659 万元;虚增经营活动产生的现

金流净额 10,156 万元。截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虚构收回应收账款 12,062 万元,

虚构收回其他应收款 3,384 万元,少计提坏账 726 万元;虚增经营活动产生的现

金流净额 5,290 万元。截至 2013 年 6 月 30 日,虚构收回应收账款 15,840 万元,

虚构收回其他应收款 5,324 万元,少计提坏账准备 313 万元;虚增应付账款 2,421

万元;虚构收回预付账款 500 万元;虚增货币资金 21,232 万元,虚增经营活动

产生的现金流净额 8,638 万元。

以上事实,有招股说明书、客户提供情况说明、汇票申请人提供的说明材料、

欣泰电气提供的转款汇总表和明细表、欣泰电气财务凭证、银行资金流水、银行

汇票等单据、当事人提供说明材料和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证据在案证明。

欣泰电气将包含虚假财务数据的 IPO 申请文件报送中国证监会并获得中国

证监会核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

十三条关于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的条件中“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

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和第二十条第一款“发行人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

构或者国务院授权部门报送的证券发行申请文件,必须真实、准确、完整”的规

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所述“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

骗取发行核准”的行为。在欣泰电气报送的 IPO 文件上签字的董事为:温德乙、

孙文东、陈柏超、胡晓勇、王建华、蔡虹、宋丽萍、赵春年、蒋光福;监事为:

范永喜、孙洪贵、韩冬;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为:刘明胜、陈玉翀。于晓洋和王永

珩知悉并实际操作欣泰电气虚构收回应收款项事宜,是欣泰电气虚构收回应收款

项的重要参与者。综上,对欣泰电气该项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温德

乙、刘明胜,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于晓洋、王永珩、孙文东、陈柏超、胡晓勇、

王建华、蔡虹、宋丽萍、赵春年、蒋光福、范永喜、孙洪贵、韩冬、陈玉翀。

温德乙作为欣泰电气实际控制人,商议并同意以外部借款等方式虚构收回应

收款项,安排、筹措资金且承担相关资金成本,其行为已构成《证券法》第一百

八十九条第二款所述“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前款违法行为”

的行为。

二、上市后披露的定期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

(一)《2013 年年度报告》、《2014 年半年度报告》、《2014 年年度报告》中

存在虚假记载

2013 年 12 月至 2014 年 12 月,欣泰电气在上市后继续通过外部借款或者伪

造银行单据的方式,在年末、半年末等会计期末冲减应收款项,大部分在下一会

计期初冲回,导致其披露的相关年度和半年度报告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其中,

《2013 年年度报告》虚构收回应收账款 19,940 万元,虚构收回其他应收款 6,224

万元,少计提坏账准备 1,240 万元,虚增应付账款 1,521 万元;虚增货币资金 20,632

万元;虚增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净额 12,238 万元。《2014 年半年度报告》虚构

收回应收账款 9,974 万元,虚构收回其他应收款 6,994 万元;少计提坏账准备 272

万元;虚增应付账款 1,521 万元,虚构减少其他应付款 770 万元;虚增货币资金

14,767 万元;虚减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净额 9,965 万元。《2014 年年度报告》

虚构收回应收账款 7,262 万元,虚构收回其他应收款 7,478 万元,少计提坏账准

备 363 万元,虚减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净额 12, 944 万元。

(二)《2014 年年度报告》中存在重大遗漏

欣泰电气实际控制人温德乙以员工名义从公司借款供其个人使用,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占用欣泰电气 6,388 万元。欣泰电气在《2014 年年度报告》中未

披露该关联交易事项,导致《2014 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以上事实,有客户提供情况说明、欣泰电气提供的转款汇总表和明细表,欣

泰电气财务凭证、银行资金流水、银行汇票等单据、定期报告、董事会决议、监

事会决议、定期报告书面确认意见、当事人提供说明材料和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证

据在案证明。

欣泰电气披露的 2013 年年度报告、2014 年半年度报告、2014 年年度报告虚

假记载及 2014 年年度报告重大遗漏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有关

“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发行

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在审议欣泰电气《2013 年年度

报告》、《2014 年半年度报告》、《2014 年年度报告》的董事会上投赞成票的董事

为:温德乙、蔡虹、陈柏超、宋丽萍、孙文东、赵春年、蒋光福;在监事会上投

赞成票的监事为:范永喜、孙洪贵、韩冬;在 2013 年年度报告书面确认意见上

签字的高级管理人员为:刘明胜、陈玉翀;在 2014 年半年度报告和 2014 年年度

报告书面确认意见上签字的高级管理人员为:刘明胜、杜晓宁。于晓洋和王永珩

知悉并实际操作欣泰电气虚构收回应收款项事宜,是欣泰电气虚构收回应收款项

的重要参与者。综上,对欣泰电气该项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温德乙、

刘明胜,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为于晓洋,王永珩、蔡虹、陈柏超、宋丽萍、孙文东、

赵春年、蒋光福、范永喜、孙洪贵、韩冬、陈玉翀、杜晓宁。

温德乙作为欣泰电气实际控制人,其行为已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

第三款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指使从事前两款违法行为”的行为。

根据当事人上述第一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

《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拟决定:

(一)对欣泰电气处以非法所募资金 3%即 772 万元的罚款;

(二)对温德乙处以 802 万元的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 30

万元,作为实际控制人按欣泰电气非法所募资金的 3%罚款 772 万元。

(三)对刘明胜处以 30 万元罚款;

(四)对于晓洋、王永珩分别处以 10 万元罚款;

(五)对孙文东、蔡虹、陈玉翀、陈柏超、王建华、胡晓勇、宋丽萍,分别

处以 5 万元罚款;

(六)对蒋光福、赵春年、范永喜、韩冬、孙洪贵,分别处以 3 万元罚款。

根据当事人上述第二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拟决定:

(一)对欣泰电气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60 万元的罚款;

(二)对温德乙给予警告,并处以 90 万元的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罚款 30 万元,作为实际控制人罚款 60 万元;

(三)对刘明胜给予警告,并处以 30 万元罚款;

(四)对于晓洋、王永珩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10 万元罚款;

(五)对蔡虹、陈柏超、宋丽萍、孙文东、赵春年、蒋光福、范永喜、孙洪

贵、韩冬、陈玉翀、杜晓宁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3 万元罚款。

综合欣泰电气上述两项违法事实及其责任人员认定,中国证监会拟作出如下

行政处罚:

(一)对欣泰电气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832 万元的罚款;

(二)对温德乙给予警告,并处以 892 万元罚款;

(三)对刘明胜给予警告,并处以 60 万元罚款;

(四)对于晓洋、王永珩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20 万元罚款;

(五)对孙文东、蔡虹、陈柏超、宋丽萍、陈玉翀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8

万元罚款;

(六)对蒋光福、赵春年、范永喜、韩冬、孙洪贵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6

万元罚款;

(七)对王建华、胡晓勇分别处以 5 万元罚款;

(八)对杜晓宁给予警告,并处以 3 万元罚款;

此外,鉴于温德乙、刘明胜二人作为欣泰电气两项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违法情节特别严重,根据《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

定》第五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拟对二人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和《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等有关规定,就中国证监会拟对欣泰电气及

相关责任人实施的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措施,欣泰电气及相关责任人享有陈述、

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欣泰电气及相关责任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中

国证监会复核成立的,中国证监会将予以采纳。如果欣泰电气及相关责任人放弃

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中国证监会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做出正

式的行政处罚决定和市场禁入决定。

欣泰电气及相关责任人需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 3 日内将《回执》传真至中

国证监会,并于当日将回执原件递交送达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委员会或当地证监

局,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若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对中国证监会相关拟处罚措施需要进行陈述及申辩,公

司将根据该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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