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华星创业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证券交易所问询函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 于
杭州华星创业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暨关联交易
之
证券交易所问询函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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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六年五月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华星创业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证券交易所问询函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于
杭州华星创业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暨关联交易
之
证券交易所问询函
法律意见书
致:杭州华星创业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称“本所”)依据与贵公司签署的《法律服
务委托协议》,担任贵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
特聘专项法律顾问。2016 年 5 月 27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创业板许可类重组
问询函【2016】第 42 号《关于对杭州华星创业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
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本所律师根据现行公布并生效的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问询函》提出的有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
《问询函》问题 10、报告书披露,标的公司固定资产中存在一辆车牌号为
粤 A6VL63 的奔驰轿车,其登记在自然人冯艳雯名下但实际由广州公众电信技
术有限公司出资购买,借用冯艳雯名义登记。请补充披露该项固定资产的会计
确认依据,请律师就该车辆所有权是否存在潜在纠纷发表专项意见。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华星创业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证券交易所问询函法律意见书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广州公众电信技术有限公司拥
有的车牌号为粤 A6VL63 的奔驰轿车登记在自然人冯艳雯名下。
广州公众电信技术有限公司与冯艳雯就该车辆签署的《协议》中已明确,广
州公众电信技术有限公司享有对该车辆“全权占用、永久使用、收益及处分等权
利”。
广州公众电信技术有限公司及冯艳雯均已确认,该车辆实际由广州公众电信
技术有限公司出资购买,借用冯艳雯名义登记。该车辆实际所有权属于广州公众
电信技术有限公司,并一直由广州公众电信技术有限公司实际使用。
根据上述《协议》的约定及广州公众电信技术有限公司与冯艳雯的确认,
本所律师认为,该车辆实际所有权、使用权、处分权等权利均属于广州公众电信
技术有限公司,广州公众电信技术有限公司及冯艳雯对此均无异议,不存在潜在
纠纷。
(以下无正文)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华星创业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证券交易所问询函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杭州华星创业通信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证券交易所问询函法律
意见书》之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负责人:沈田丰
经办律师:徐旭青 何晶晶 徐 峰
二〇一六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