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对外担保的独立意见
通化双龙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对外担保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通化双龙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议事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吉林金宝
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对外担保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对外担保事项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金宝药业本次申请银行综合授信业务旨在满足自身经营所需流
动资金需求,是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地发展,符合公
司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金宝药业的
生产经营正常,具有良好的偿债能力,风险可控。上述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我们作为独立董事同意上述对外担
保事宜。
通化双龙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016 年 6 月 1 日
(此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吉林金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提
供对外担保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朱春雨:
张忠伟:
康少华:
2016 年 6 月 1 日